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

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监2号
原审原告: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14191052070。
法定代表人:李春建,任主任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立,系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57359677XC。
法定代表人:林森沛。
原审被告:林森沛,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9日,住南召县。
原审被告:孙爱敏,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系被告林森沛之妻。
原审被告: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31760323XQ。
法定代表人:孟相超,任公司经理职务。
原审被告:郑玉毛,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6日,住南召县。
原审被告:李威,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9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审被告:林玉新,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10日,住住南召县。
原审原告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与原审被告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林森沛、孙爱敏、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李威、郑玉毛、林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豫132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任耀辉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誉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