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

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1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
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建,任主任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14191052070
委托代理人:周鹏,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林森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57359677XC
被执行人:林森沛,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9日,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孙爱敏,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3日,户籍所在地新疆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31760323XQ
法定代表人:孟相超,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李威,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9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郑玉毛,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6日,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林玉新,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10日,住南召县。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豫132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李威账户有部分存款,本案予以冻结,申请人申请暂不要求划拨。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有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郑玉毛、林玉新在南召县××××店村共有房产一处,本案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暂不予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雪营
审判员  李闪闪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