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1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山如,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85694278W。
住所地:南召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57359677XC。
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林森沛,任公司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方城县联丰钾镁肥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0930982966。
法定代表人:张志全,任公司经理职务。
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森沛,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爱敏,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省阿瓦提县,系被告林森沛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31760323XQ。
法定代表人:孟相超,任公司经理职务。
住所地:南召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孟相超,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志全,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森颖,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国龙,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方城县联丰钾镁肥料有限公司、林森沛、孙爱敏、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孟相超、张志全、林森颖、赵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璇
审 判 员  焦太升
审 判 员  王东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召瑞
书 记 员  王大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