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山如,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85694278W。
住所地:南召县黄洋路中段。
被执行人: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森沛,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57359677XC。
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相超,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31760323XQ。
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被执行人:方城县联丰钾镁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全,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0930982966。
住所地:方城县杨集乡三里庄村。
被执行人:林森沛,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林森颖,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孙爱敏,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孟相超,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张鑫,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张志全,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王泽锋,男,199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方城县联丰钾镁肥料有限公司、林森沛、林森颖、孙爱敏、孟相超、张鑫、张志全、***、王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豫13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豫1321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21执85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营
审判员  李闪闪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