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基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基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1841号
原告: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翠柳冻结1号-22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恒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诉被告北京恒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金宇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宇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