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9700号
原告:广州思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总部中心**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广州思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涵公司)与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思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䶮、铂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2960元及逾期支付滞纳金7648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履约金166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6日,原、被告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大楼门禁系统设备,用于广东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区行政楼和东风路校区图书馆大楼门禁系统项目,合同采购价格为152960元。上述《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向被告供应并安装了全部的设备货物,并于2020年1月3日由广东工业大学验收通过。被告已经自业主方广东工业大学收取了全部货款,但却一直拖延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另外,原告还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告预付了一笔履约金16600元,被告至今也未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铂亚公司辩称,一、关于思涵公司诉请铂亚公司支付货款152960元的逾期支付滞纳金的问题。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6日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大楼门禁系统设备,用于广东工业大学项目,合同金额为152960元,合同约定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同时双方口头约定铂亚公司收到项目客户的款项30日后再支付货款给思涵公司。2020年1月23日,铂亚公司收到了项目客户扣除5%质量保证金后的货款,有鉴于此,原被告双方亦口头同意铂亚公司扣除质保金7980元后再支付给思涵公司。由此,思涵公司诉请的以152960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7648元事实依据有误。二、关于思涵公司诉请铂亚公司退还预付履约金16600元的问题。思涵公司诉请的预付履约金无合同依据,且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来看与其诉请的签署合同并无关联,不应同案处理。三、不同意原告要求的本案诉讼费。原告的诉请没有合同依据。综上,请法院依法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6月6日,铂亚公司(甲方)与思涵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按广东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区行政楼和东风路校区图书馆大楼门禁系统项目采购询价文件[编号CGXM20191056](以下简称涉讼项目)指定的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数量、单位、单价提供包括平移门、***禁设备、速通门人脸识别终端、读卡器、速通门闸机(右边机)、速通门闸机(中间机)、速通门闸机(左边机)、速通门底座、交换机、***禁设备等货物,合同总价152960元,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保修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详细配置清单及技术指标见附件;交货期为合同生效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合同货物安装和调试完毕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制造商的技术规范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货物移交甲方使用部门签收,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书;乙方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双方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甲方逾期支付货物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3‰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2019年6月24日,铂亚公司在相关广东工业大学货物类资产验收开箱记录表上**确认平移门、***禁设备、速通门人脸识别终端、读卡器、速通门闸机(右边机)、速通门闸机(中间机)、速通门闸机(左边机)、速通门底座、交换机等货物与合同一致。
2020年1月2日,铂亚公司在《广东工业大学资产验收申请》上**,涉讼项目已经按合同要求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成,请广东工业大学组织验收。
2020年1月3日,广东工业大学与铂亚公司在《试运行报告》上**,确认涉讼项目施工和安装符合规范要求,试运行两个月以来,反馈的问题已进行解决,系统最终运行正常,符合《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方案》的要求,项目达到了竣工验收条件,申请进行验收。
同日,广东工业大学与铂亚公司在《广东工业大学资产验收报告(货物类)》上**确认涉讼项目通过验收。
诉讼中,双方确认涉讼项目已供货完毕并经广东工业大学验收确认。铂亚公司称根据行业惯例需待广东工业大学付款完毕后才支付全额货款,现广东工业大学扣除质保金未付,思涵公司曾口头同意扣除质保金7980元,因此,铂亚公司现阶段仅同意支付144980元。思涵公司主张合同无约定质保金,铂亚公司应全额付款。
思涵公司另主张双方存在其他项目的交易往来,思涵公司在其他项目在***公司预付了履约保证金16600元,要求铂亚公司退还,为此提供了交易明细予以证明。铂亚公司主***公司要求退还16600元与本案无关,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本院认为,思涵公司与铂亚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思涵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且通过验收,铂亚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思涵公司诉请铂亚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款15296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铂亚公司称应扣除质保金7980元,但合同并未约定质保金或质保期,铂亚公司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质保金的金额、付款时间另有约定,故对铂亚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铂亚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采购合同》约定,铂亚公司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需偿付欠款总额的3‰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思涵公司提供的货物于2020年1月3日通过验收,铂亚公司逾期付款时间已超一年,思涵公司要求铂亚公司支付滞纳金7648元(152960元×5%)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思涵公司诉请铂亚公司退还预付履约金16600元的请求。本案合同中并无约定履约金,双方确认该款项与涉讼项目无关,因此,退还预付履约金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思涵公司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思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960元;
二、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思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7648元;
三、驳回广州思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2元,由广州思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元,由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凌绮珊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