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68号(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曳晨。
被执行人: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27号楼6234室。
法定代表人:曹国平。
申请执行人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知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执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玲
审 判 员 李建波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勇华
书 记 员 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