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27号楼6234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佰亿丽景茗城小区1期1号楼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辽10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白塔支行银行存款1829153.60元(账号21×××66)。现申请人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白塔支行银行存款1829153.60元(账号21×××6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晓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