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财保5号
申请人: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27号楼6234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佳奇,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佰亿丽景茗城小区1期1号楼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辽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白塔支行银行存款1829153.60元(账号21×××66)。申请人依法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5月19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白塔支行银行存款1829153.60元(账号21×××66)。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南通玄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晓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