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济洋塑料有限公司

兰州海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济洋塑料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海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宇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马定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婷,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济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洋塑料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姜世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涛,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兰州济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扬物资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郝鲜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涛,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洋塑料公司、济扬物资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海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瑞莲
审判员  金文丽
审判员  娄成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