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利园小区78号楼4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魏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男
书记员 朱 军
书记员 郑斯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