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知民初62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B座1316。
法定代表人:马俊强。
原告**与被告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晨
书记员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