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9972号
原告:四川欣洋远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南路3号5楼。
法定代表人:傅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南县锦泰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茧丝绸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欣洋远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南县锦泰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欣洋远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欣洋远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