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9181号之一
原告:蚌埠康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禹都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FCPN7Y。
法定代表人:陈允龙,总经理。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4680号金潜商业广场办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3R7A35。
法定代表人:许文,总经理。
原告蚌埠康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解除对****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马海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