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4873号
原告:武汉埃德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147号-15室。
法定代表人:喻建华,总经理。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与繁华大道交口文峰中心28层。
法定代表人:许文,总经理。
原告武汉埃德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埃德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埃德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埃德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武汉埃德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梦凌
书 记 员 刘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