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5执恢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黑天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4087288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华侨,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人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华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华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华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孙华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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