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6民初1527号
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九层(黑天鹅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华斌楼1栋4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许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