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九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华斌楼1栋40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装饰公司)、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江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6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永兴装饰公司、万江建设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6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就该法律关系的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事实上应当是普通合同关系,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的诉讼管辖应当遵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上诉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所地位位于铜陵市义安区管辖范围内,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策
审判员***
审判员杨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