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华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705民初2771号
原告:铜陵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九层(黑天鹅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装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以偿还银行贷款需要资金为由,向**装饰借款10万元,承诺一个星期后归还。借款后,经**装饰多次催讨,***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9日,***向**装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装饰公司10万元,此笔借款12月5日前还回。该借条未明确载明是否支付利息。当日,**装饰通过转账方式向***发放了借款10万元。借款后,***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装饰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装饰与***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借人,**装饰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还款等民事责任。**装饰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向**装饰出具的借条虽未载明是否支付利息,但该借条明确了还款时间,**装饰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装饰的诉讼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计12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