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485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振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芙蓉路以南、翡翠路西翠微苑二期8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17629B。
法定代表人:陈文斗,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董事长。
原告安徽振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皖1125民初48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案外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定远支行银行存款200万元(户名: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4×××08,开户行:徽商银行定远支行)。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对相关财产保全措施予以续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案外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定远支行银行存款200万元(户名: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4×××08,开户行:徽商银行定远支行)予以续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恩福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