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正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5660号
原告:山东正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路东瑞联温州街A号楼606。
法定代表人:赵怀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鑫,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彩霞,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丽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正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彩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正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