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5701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对原告南京**农地股份合作社与被告河北丰贸温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17民初57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117民初57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11036元,本院减半收取5518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032元,减半收取6516元,保全费452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岚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