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古浪县雍和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行保1号
申请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庄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古浪县雍和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傅旭。
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87号新闻发展大厦。
负责人:金春峰。
申请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古浪县雍和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虚假声明并索赔的行为属于保函欺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收到索赔申请,并准备付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止支付由其开具的保函编号为811058155613《履约保函》项下21278000元。对此,远景能源有限公司提供了等额的款项即21278000元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止支付保函编号为811058155613《履约保函》项下21278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远景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冯庆明
书 记 员 盛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