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特9号
申请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庄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科技园A3栋D501。
法定代表人: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锋,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景公司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请求:1.撤销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裁字第0003号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佳利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关于压车费损失,宏伟公司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付款申请书、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大件项目对账单明细等证据,前述证据特别是大件项目对账单明细和付款申请书存在伪造情形,宏伟公司拒不提供原件,也未对形成过程作出合理解释。该付款申请书系宏伟公司先按照800元/天的标准倒推计算金额后变造形成。仲裁庭也认定了宏伟公司为证明其压车费的真实性,制作了相关的付款财务凭证明显是拼凑的,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仲裁庭又认为,压车费属于宏伟公司必须要支付的费用,并依据该证据确定压车费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为800元/天,并据此裁决。
二、裁决背离双方合同约定,为主观臆断。1.宏伟公司与远景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运输合同约定履行,仲裁庭认为运输司机权益保护问题应由远景公司来负责,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2.涉案合同约定的运输单价并不仅仅是公路汽车运输费,而是囊括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宏伟公司自行提供的报价单也印证该点,仲裁庭认为固定报价的运输费用显然不能包括运输的装货等待和卸货等待时间所产生的合理的费用,是主观臆断。3.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宏伟公司确实未向第三方支付所谓压车费,宏伟公司主张压车费不应当得到支持。4.合同明确约定了宏伟公司必须按期完成运输任务,并约定了逾期违约责任,以及在宏伟公司确认的发货计划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提货和交货时间,且按期交货是运输公司的主要义务,另案诉讼中宏伟公司自认运输延误,故仲裁庭认为合同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提货和交货时间安排,并据此认为不可能存在任何的运输延误,该认定无依据。
佳利达公司称,远景公司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均不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理由如下:
一、远景公司认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1.远景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证据伪造,仲裁庭只是认为证据是拼凑的,并未查明或认定证据伪造。2.远景公司主张“伪造”的证据并未被仲裁庭采信,无论是否伪造均不影响裁决,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3.仲裁庭是根据双方往来合同、函件、电子邮件、律师函及律师代理合同,以及双方均确认的与第三方合同等证据作出裁决。远景公司实质上只是对证据反映的待证事实或仲裁庭对该证据的认证有异议,涉及实体审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二、远景公司认为裁决背离双方合同约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仲裁理由及结论根据基本的行业逻辑和常识,不仅考虑到运输单位的盈亏问题,更是关注到类似于农民工的运输司机的权益保护问题,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法院对仲裁裁决只能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对实体问题只能审查证据,且只能从程序角度审查证据是否伪造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远景公司的此项理由,显然属于实体处理问题。
三、远景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远景公司恶意拖欠运费、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经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2日,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锡仲裁字第0003号裁决:一、远景公司应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损失560800元。二、宏伟公司应向远景公司支付因违约分包产生的违约金40000元。三、驳回远景公司、宏伟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以上折算,远景公司应向宏伟公司支付520800元,该款项远景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完毕。四、本申请仲裁费16272元、反申请仲裁费81819元,合计98091元,由宏伟公司承担3091元,由远景公司承担95000元。
裁决书载明,仲裁庭认为压车费客观存在,远景公司应据实支付压车费。仲裁庭阐述的第4点理由为:“宏伟公司为证明其压车费的真实性,制作了相关的付款给福鑫公司、巨能公司的财务凭证,该证据很明显是拼凑的,仲裁庭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对压车费本身,按照现有证据来推断远景公司尚未实际支付,而该费用属于必须要支付的费用,仲裁庭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宏伟公司拼凑的证据中均载明,压车费按照800元/天计算,足以证明其要求的1000元/天和所述国标2000元-3000元/天是不合理的,仲裁庭对此酌情按照800元/天予以确定。”
宏伟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更名为佳利达公司。
本院认为:
远景公司认为本案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提出撤销申请。该项规定为,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远景公司主张付款申请书和大件项目对账单明细等证明压车费损失的证据系伪造,根据裁决书记载,仲裁庭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即使远景公司能证明付款申请书和大件项目对账单明细等证据并不真实,也与仲裁庭对相应证据的认证意见相一致。且既然仲裁庭未采纳付款申请书和大件项目对账单明细等证据,则伪造的证据应当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这一撤销裁决事由的法定前提就不存在。远景公司认为仲裁庭事实上采纳或依据了付款申请书等证据来确定压车费损失标准为800元/天,只是远景公司的主观猜测,并无实据。裁决书中明确,800元/天的标准是仲裁庭酌情确定,只是该数额恰好与付款申请书计算得出的压车费数额一致,但并不能说明是采纳了付款申请书而予以认定。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前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撤销情形。
而远景公司提出的裁决背离双方合同约定,为主观臆断的理由,可以看出是对仲裁案件实体处理不服,依法不属于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综上,远景公司关于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远景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远景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