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3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宏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961Y,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D501。
法定代表人: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锋,北京市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鲜花,北京市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远景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3004487B,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庄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达公司)与上诉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利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远景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远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压车费客观存在,远景公司应据实支付压车费,一审法院认定的压车费标准及金额,不符合行业惯例及客观实际,对佳利达公司不公平。(一)佳利达公司一审中提供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明确可根据压车天数及每天每车2500元-2万元的标准计算压车费。(二)案外人天津锦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因永福项目待时费用(压车费)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光明法院),要求佳利达公司按照《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的每天2500元标准支付压车费,而锦泰公司系远景公司介绍给佳利达公司的,故远景公司明知当前行业的压车费标准。实际上,远景公司不顾项目业主安装进度,强行要求佳利达公司让锦泰公司提前送货到现场,以达到催收风电设备货款的目的,才造成车辆及司乘人员在现场长时间,待时压车。光明法院也是按照上述行业标准判决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93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佳利达公司与锦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压车费90万元。(三)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就云南开远鲁姑姆项目认定压车费客观存在,且远景公司应据实支付压车费。后,远景公司也根据裁决结果履行了给付义务,视为认同裁决书的说理。二、本案不存在运输延误的情况,远景公司无权主张延误违约金。(一)项目开始至结束期间,佳利达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及指示履行相关义务,并在2019年7月4日前已完成相关运输义务,并不存在延误运输的情况。远景公司主张佳利达公司延误128天,仅系其单方统计,并无任何证据支持,佳利达公司从未确认过。而且,案涉项目完工之后,双方对运输费用进行了结算,远景公司也未在当时进行处罚或扣除。此外,远景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所谓的运输延误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二)在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案件以及其他经仲裁的五个案件中,远景公司均在佳利达公司提起要求支付拖欠的压车费、运输费等仲裁申请后,恶意提出要求佳利达公司支付迟延提货及延期到达货场的违约金等仲裁反申请,但仲裁庭认定佳利达公司不存在延迟提货和延期到达货场的违约情况,从而驳回了远景公司的反申请。上述裁决书已生效,远景公司也根据裁决履行了给付义务,视为认可裁决书的说理。三、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压车费经过了远景公司的确认,且一审法院也确认了压车的事实,故资金占用成本损失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就自然产生。在实践中,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并未明确在其他情形下律师费必须由胜诉方自己承担。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定原则,佳利达公司产生的资产占用成本损失和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应由远景公司承担。四、佳利达公司不存在任何擅自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且远景公司就此不存在损失。佳利达公司与利辛县佳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祥公司)就案涉雷山大塘项目共同为远景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系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第15款约定,启用备选第三方车辆,远景公司对此知情,且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况且,佳利达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运输工作,启用备选第三方车辆共同运输未给远景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远景公司实际上是受益方。
远景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佳利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远景公司不应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一)佳利达公司向远景公司主张压车费无合同依据。1.运输费用单价已经包含项目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压车成本。佳利达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以及之后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附件一运输费用明细均约定,报价中的费用应包含所有且不限于运输费……车板卸货等待……等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以及由于工期计划调整(提前或延后)而增加的费用和完成本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无其他特殊说明,最终费用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数量为准。因此,佳利达公司无权再在运输费用之外向远景公司另行主张压车费。2.从案涉运输协议的签订过程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运输费用单价包含“车板卸货等待”,而非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运输协议第五条“运输费用”约定合同费用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与报价单及运输协议附件一的运输费用单价包含“车辆卸货等待”多了“合理”二字,但双方的业务流程是先由佳利达公司了解运输项目情况,然后由佳利达公司向远景公司报价,报价单详细记载运输费用单价及组成内容,远景公司同意佳利达公司的报价后,双方签订运输协议,并将报价单直接作为运输协议的附件一。因此,报价单也是运输协议的一部分,附件一是双方对于运输费用单价所作的特殊约定。(二)运输费用包含压车成本,符合大件运输项目的业务实践,具有商业合理性,也是双方合作多年一直遵守的交易惯例。1.大件运输项目在运输过程中的压车成本,是承运人可以有效管控和预期的经营风险。本案所涉运输项目涉及外场道路整改、内场道路勘察及提出整改方案、捆扎、堆场、二次倒运等内容的一揽子大件运输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承运人完全可以通过提前路勘、外场道路整改、内场道路提出整改方案等有效管控的方式,避免绝大多数的压车情形。2.佳利达公司可能产生的压车费,与该运输项目的合同总价相比,金额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也是运输协议约定运输费用包含压车成本的商业逻辑。3.自2011年双方开始合作至今,双方也未曾在运输费用之外另行单独结算和支付压车费。因此,佳利达公司要求另行结算压车费的主张不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三)佳利达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因“车板卸货等待”而产生了压车费的实际损失。根据佳利达公司的举证,其在承包远景公司的大件运输项目之后,将该项目全部转包或分拆转包给了第三方运输公司,压车都是第三方运输公司所产生的。虽然佳利达公司称其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了压车费,但其提供的证据要么缺乏原件,要么被证明是变造或伪造的,要么自相矛盾,均无法达到已实际支付压车费的证明目的。况且,案涉项目在本案一审前的两三年就已全部履行完毕,佳利达公司却还无法提供证据,说明其根本未支付任何压车费。另外,佳利达公司已经通过私自转包赚取高额运费差价,在其未实际向转包方支付压车费自身并无压车费损失的情况下,另行向远景公司主张压车费,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二、即使远景公司需支付压车费,一审判决认定的压车天数也不正确。远景公司经办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对佳利达公司制作提交的压车天数的回复,是基于远景公司不需要另行结算压车费的认知下作出的,经办人并未详细核对。运输项目中,真实的可归责于远景公司的压车天数,可以根据佳利达公司提交的在途报告,结合运输协议的约定,一一进行核算。根据运输协议以及在途报告,可以证明佳利达公司统计的压车天数和左雪刚回复确认的压车天数都不准确,要比实际的压车天数多了很多天。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扣除免压期;车辆卸货后逗留在现场的天数也计算在内;叶片倒运工装车不存在压车情况却也计算了压车天数。三、佳利达公司运输延误的天数应为295天。运输延误天数可以根据发运计划和在途报告进行准确核算,远景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延误天数核算表和如何核算的说明,但一审法院仍然按照远景公司员工在邮件中的回复内容作为判断依据,有违客观事实。四、一审法院酌定的佳利达公司运输延误的违约金标准,未考虑业务实践,明显过低,运输延误给远景公司造成的损失远高于5000元/天。1.佳利达公司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压车费标准,鉴于压车仅导致相关运输车辆及司机滞留在卸货现场,最多是一辆运输车辆以及司机的窝工费用,一审法院酌定700元/天的压车费是合理的。2.卸货等待所造成的损失与运输延误使得风机设备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完全没有可比性。风机设备迟延交货,不但会导致安装现场的整套吊车设备、人员及相关辅助方窝工待工,还将导致整个项目建设延期而造成项目业主方向远景公司主张高额违约赔偿,而项目安装现场仅每台主吊一天的窝工费用就超过2万元。
远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佳利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佳利达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47.5万元(295天*5000元/天)。事实和理由同远景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
佳利达公司辩称,请求驳回远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远景公司应按确认的压车天数及市场价格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运输协议约定,最终费用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数量为准,故压车费并未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远景公司对佳利达公司压车天数91天的确认可以证明远景公司也认为压车费用应当另行计算。而且,根据公开查询的判决书,远景公司曾按照每天每车5000元标准向陕西宝鸡钛程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压车费用。此外,佳利达公司已向锦泰公司支付了压车费90万元,损失客观存在。同时,根据合同条款,基于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合理卸货等待时间扣除3天,这个解释符合基本认知和运输行业规则。等待费用与合理等待费用不能等同,远景公司将压车费理解为等待费用,即只要不装车、不卸车,相关损失全部由佳利达公司承担,这是对合同内容的扩大理解,违背基本行业惯例。二、远景公司无权向佳利达公司主张延误损失费。远景公司提交的证明延误损失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所涉及的项目与主体设备均不同,且佳利达公司也并非合同的当事人,远景公司没有任何延误损失,其自然无权向佳利达公司主张。另外,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也驳回了远景公司要求佳利达公司支付延迟提货、延迟到达违约金的仲裁反请求。
佳利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远景公司向佳利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压车费用13.65万元;2.判令远景公司赔偿以13.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判令远景公司赔偿律师费29760.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远景公司承担。
远景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佳利达公司支付运输延误的违约金147.5万元(295天×0.5万元/天);2.判令佳利达公司支付擅自分包的违约金1769952元;3.判令宏伟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运输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7月12日,委托方远景公司与承运方深圳宏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系佳利达公司更名前的企业名称)签订《国内风机设备运输协议书》(合同编号:No.SPACN0012018070512822),约定远景公司有设备需运到指定地点,双方就运输项目达成以下协议:一、设备和数量见附件一(设备数量及运输价格一览表)。二、运输方式:汽运和船运。三、交货方式:车板交货/机位水域甲板交货。四、运输时间:本合同明确双方约定的运输周期(见附件一):“货物到达时间”由远景公司指定,宏伟公司可给出“建议提货时间”。由于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宏伟公司必须立即书面通知远景公司,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远景公司而造成货物未按期到达,造成远景公司损失应由宏伟公司负责赔偿。如非不可抗力原因,实际批次运输时间超过运输周期15天及以上,远景公司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宏伟公司并赔偿远景公司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五、运输费用:合同费用中已包含运输费、捆扎费、办理超宽超限手续费、护送费、道路排障费、附件运输费、支架回运费、防尘罩保管、返回运费(如有)、车板卸货合理等待,不可预见费、利润、税金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由于工程计划调整(提前或延后,需要内部定义合同暂停、复工、停工时间。在远景公司和业主的合同中增加施工工期的约定)而增加的费用和完成本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无其他特殊说明,最终费用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数量为准。同时,针对船运过程中因远景公司原因导致的船舶滞期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标准另行结算。六、远景公司职责:……2.远景公司通常提前5天至少3天,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宏伟公司到厂提货时间,同时明确“要求货物到达现场时间”;宏伟公司可根据运输周期变化反馈给出“建议提货时间”。3.远景公司负责提前3天预告宏伟公司预计发送货物种类,由宏伟公司确认按期装车,远景公司负责厂内装车时的设备吊装。4.远景公司有责任协调运输车辆/船舶达到现场后的卸货事宜。七、宏伟公司职责……1.1宏伟公司接到远景公司设备运输通知时,应提前做好运输前准备工作,按远景公司书面要求安排满足运力需要的相应型号车辆船舶,提前提供《远景能源发运通知》(附件四),并按要求时间及时到达远景公司指定地点装车。1.2宏伟公司也可根据远景公司“要求到货时间”结合运输周期的变动给出“建议装车/装船时间”,在双方约定的到货时间到达目的地工厂/码头准时提货……3.路勘……3.2宏伟公司须严格按照其提供并经远景公司认可的运输线路安排车辆船舶运输:任何不符合该运输路线的安排必须事先经过远景公司确认同意,否则远景公司有权按违约责任条款给予一定的处罚。3.3除因内场道路经业主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运输条件外,因宏伟公司自身原因无法实现机位交货的,相应损失及责任由宏伟公司承担……7.宏伟公司负责设备运输时办理超限手续……10.宏伟公司对货物准时到达现场负责。为双方及时了解运输进度,宏伟公司须按远景公司要求按时提供项目在途报告,汇报运输进展,对于因宏伟公司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安全地运抵项目现场的情况,远景公司保留处罚的权利……12.货物运抵现场后,因天气原因不具备卸货条件而引起的相关风险由宏伟公司自行承担。13.宏伟公司应及时办理运输的超限手续并承担所有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不得因应办而未办手续造成运输时间迟延……15.签订合同后,宏伟公司须在规定的运输期限内,提供充足运力以满足远景公司需求;如宏伟公司运力不能满足远景公司要求,宏伟公司启用备选第三方车辆船舶须经远景公司书面同意,但价格不超过本合同价格执行,或远景公司有权自行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八、违约责任。1.宏伟公司车辆不能按双方提前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工厂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罚款,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交货地点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或8000元/船/天罚款。此外,由此导致的工厂吊装和业主吊装损失由宏伟公司承担。宏伟公司应确保合同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运抵目的地,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宏伟公司应及时与远景公司取得联系,向远景公司汇报并进行处理。若远景公司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3.若宏伟公司派出的车辆船舶不符远景公司要求,将按照第一条“车辆未按时到厂”处理……7.如宏伟公司分包部分或全部运输工作给第三方运输公司,宏伟公司应向远景公司提供详细的第三方情况介绍并经远景公司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否则远景公司将根据分包情况扣减部分运输款项不低于RMB2万元或远景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的2倍作为处罚。8.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宏伟公司在合同签署后均必须按照远景公司要求严格执行此合同,如果宏伟公司不能按远景公司要求执行合同,宏伟公司需要赔偿远景公司此合同项目预计运输费用的20%(即)作为违约补偿。如宏伟公司拒绝赔偿,远景公司有权利直接从宏伟公司既往的应付款项中扣除。9.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违约责任一旦证实,远景公司将从本合同运输款扣除相应处罚款项,不足部分由宏伟公司另行赔偿,远景公司并保留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九、付款方法。1.当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后,经双方授权代表共同验收合格完毕后,双方应签署收货凭证。宏伟公司提交下列单据给远景公司,在核对无误后六十个工作日内,远景公司应将相应签收的合同设备的100%运输费用支付给宏伟公司:A.设备的交付收货凭证:合同或采购订单;签妥的验收单;运输结算清单。B.由宏伟公司开具的10%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C.远景公司收到该项目的到货款,但付款时间最迟不超过宏伟公司完成运输后120天。十、设备验收:宏伟公司设备运到场后,由双方及最终业主在车板/甲板上验收,验收合格后卸货。双方并约定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单独签署。接受原协议即接受以下全部附件的全部内容。附件一为宏伟公司提交的设备数量及运输价格一览表中载明的运输的标的物:2.2B主机22套、2.2B轮毂22套等,合同总价3932760元。该附件中的运输报价显示,报价费用包括车板卸货等待;运输供应商负责运输过程中各种协调工作,承担类似路政部门等管理措施引起的到货迟延损失责任;具体批次运输时间以招标人最终发出的电邮/传真为准。
宏伟公司陈述,车板卸货合理等待时间没有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三天较为合理,超过三天产生的压车费应当由远景公司承担,其公司在主张压车费时已经扣除了三天的合理等待期,远景公司也予以确认。远景公司陈述,车板卸货合理等待时间没有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公司认为一般三到七天比较合理。
2018年7月3日,宏伟公司与佳祥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1份,约定佳祥公司向宏伟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宏伟公司视佳祥公司为中广核雷山大塘电场项目的主要承运人之一,宏伟公司负责向佳祥公司提供货源,佳祥公司为宏伟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承运的主要货物为机舱、轮毂,机位交货;同时约定项目运作过程中,待装、待卸压车3天以内(卸车当天不计费),不支付压车费;压车费以800元/天/车计算费用。宏伟公司与佳祥公司的对账单明细显示,佳祥公司一共运输轮毂5台、机舱9台,宏伟公司共计支付运费、牵引费139.2万元,支付135天压车费10.8万元(800元/天)。
二、运输合同履行情况
上述协议签订后,远景公司的主机、轮毂通过宏伟公司、佳祥公司长途车运送至机位。
长途运输车到远景公司指定装货点提货时,远景公司会检查运输公司车辆的安全情况。宏伟公司陈述远景公司会检查运输车辆的行驶证,知道运输公司的名称,故应当视为征得了远景公司的书面同意,远景公司不予认可。案涉项目的成品发运单上载明了货物名称,编号、发货人和签收人,由远景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运输公司确认处载明了车牌号,运输公司注明为“宏伟世通”并由驾驶员签名。
运输过程中,宏伟公司实时向远景公司提交《在途报告》,在途报告记载了项目名称、货物型号、车牌号、驾驶员的姓名、通知发货日期、提货地点、要求提货日期、到达厂家日期、实际装货日期、到达风场日期、卸货时间、日度更新时间、在途位置(含在途状况)。
2018年12月29日,远景公司物流部向宏伟公司发出表扬信,记载:贵州雷山大塘项目于12月24日由宏伟公司所承运的22套设备运输任务圆满完成,感谢宏伟公司对雷山项目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截至2019年7月4日,案涉雷山大塘运输项目结束,远景公司已向宏伟公司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三、双方关于压车费的交涉情况
2018年12月29日17:04,远景公司的工作人员左雪刚向宏伟公司工作人员吕秋菊发送电子邮件,主题是“答复:雷山大塘项目压车天数(最新压车天数)”。邮件内容为:“对于贵司提交的雷山大塘项目压车天数物流已经进行核对,确认该项目贵司所有车辆压车天数为91天,具体内容请查看附件。另因贵司车辆延误或在途等原因导致我司设备延误现场到货损失天数128天烦请予以确认,谢谢。”该邮件的附件《副本贵州雷山项目压车明细》中,包含物品名称型号、车牌号、装货时间、到货时间、卸货日期、压车天数、免费天数、压车数量、物流核对、延误天数、备注,其中物流核对中,注明了压车的具体情况,包括进场时间、卸货时间、现场压车天数、压车原因等,其中包括3台车倒运第四套叶片共压车15天,且已扣除免压天数。
2020年9月29日,宏伟公司委托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向远景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远景公司支付含雷山大塘项目在内的多个项目的压车(船)费、异常费合计17994512.02元,其中雷山大塘项目的压车费为20.4万元。
2020年9月30日,远景公司向宏伟公司回函,载明:双方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不存在支付压车费一说,远景公司也从未同意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故拒绝支付压车费。
四、其他情况
宏伟公司、远景公司提供的表格中,根据到达风场、要求到货日计算的延误天数203天,其中涉及等待装货/检测3天、天气原因3天,办证时限产生延误天数总计73天,道路异常产生延误天数总计53天。《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超限超宽行政许可的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到20个工作日。宏伟公司陈述案涉项目需要办理超宽超限的行政许可手续,本案的机舱和轮毂的法定办证时限产生延误天数总计73天,故延误天数中应当扣除办证期间。远景公司认为办证是宏伟公司的义务,办证期间不应扣除。
审理中,为证明压车费的计算标准,宏伟公司提交一份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用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载明:由于大件运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动全身,一旦发生延误,整个建设项目工程运行效率下降,成本上升,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为了加快大件运输循环保障,确保工程项目供应链稳定,按照行业惯例,出现压车情形时,承运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托运方提出收取压车费用。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根据压车的天数(不足12小时为半天,超过12小时算全天),按照每天每车2500元至20000元(具体以参与运输人员数量、运输装备车型、货值等情况确定)的标准计算。
2020年11月26日,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向宏伟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300元的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宏伟公司主张的压车费是否包含在运输费中;二、宏伟公司主张律师费是否有依据;三、宏伟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分包的行为,如存在,违约金如何计算;四、宏伟公司逾期交货的天数如何确定,以及违约金如何计算。
一、关于宏伟公司主张的压车费是否包含在运输费中的问题。
首先,运输报价是运输协议附件一中的内容,运输报价是双方在签订正式运输协议前的报价,因此运输报价形成在前,运输协议形成在后。当正式运输协议内容与运输报价内容不一致的,表明形成在后的运输协议对形成在前的报价内容进行了变更,故应当以变更后的运输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双方约定附件与运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远景公司主张附件的效力应当高于运输协议没有依据。本案中,运输协议附件一中约定的运输报价中包含“车板卸货等待”,而正式的运输协议中约定运输费用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两者不一致,应当以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为准,即本案的运输费用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而非“车板卸货等待”。
其次,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实践中,因不具备装货、卸货条件等原因造成承运人需要等待是运输行业较为常见的现象,承运人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但是如果等待时间超过合理的期限,则会对承运人造成压车损失,该损失即“压车费”。运输合同第七条3.3款也约定“除因内场道路经业主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运输条件外,因宏伟公司自身原因无法实现机位交货的,相应损失及责任由宏伟承担”。可见,因内场道路经业主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运输条件造成宏伟公司产生压车费损失,应当由远景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一致认可本案的运输费用已经结清,法院予以确认。运输费用中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远景公司认可合理的等待期限为三到七天,宏伟公司也自愿扣除了每车三天以上的免压期,但超过合理等待期限产生的压车费并不包括在运输费用中,而是属于远景公司对宏伟公司造成的违约损失,双方对此并未进行结算,故宏伟公司主张远景公司赔偿压车费损失,予以支持。
再次,远景公司陈述双方关于压车费的交易惯例是不另行结算压车费,而是在后续项目的总价中予以适当考虑。宏伟公司称双方的案涉项目终止后没有继续合作,压车费并没有在后续项目中考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宏伟公司陈述案涉项目结束后,双方已终止合作,不存在后续项目,远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的压车费用已在后续项目中适当考虑增加。因此,宏伟公司主张远景公司支付超出合理期限的压车费,理由充分。
最后,运输协议第五条约定“如无其他特殊说明,最终费用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数量为准。”本案中,2018年12月29日,远景公司的工作人员左雪刚向宏伟公司工作人员吕秋菊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明确所有车辆压车天数为91天,尤其要指出的是远景公司的左雪刚在邮件的附件中记载了压车天数的计算方法以及原因,压车天数扣除了相应的免压期,另包括倒运叶片的压车天数15天。可见,远景公司对宏伟公司存在压车的事实及计费压车的天数予以认可,进一步证明超出免压期的压车费不包含在运输费中,应当另行计算。据此,确认宏伟公司压车天数91天。
关于压车费的标准,双方在运输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一审法院根据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参照宏伟公司与佳祥公司约定的压车费标准,并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压车费标准按照每车700元/天计算,故压车费合计为63700元(700元/天×91天)。因压车费本身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宏伟公司再主张因压车费产生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宏伟公司主张律师费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宏伟公司与远景公司之间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运输协议中对于律师费承担并未进行约定,故宏伟公司主张远景公司支付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宏伟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分包的行为,如存在,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运输协议第八条第7款约定,如宏伟公司分包部分或全部运输工作给第三方运输公司,宏伟公司应向远景公司提供详细的第三方情况介绍并经远景公司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否则远景公司将根据分包情况扣减部分运输款项不低于2万元或远景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的2倍作为处罚。本案中,根据宏伟公司和佳祥公司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可知,宏伟公司将案涉项目运输分包给了佳祥公司。案涉项目的成品发货单和在途报告虽然载明了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和驾驶员姓名,但注明的均是“宏伟世通”,没有注明运输公司为佳祥公司,宏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佳祥公司的详细情况介绍告知了远景公司并经远景公司书面认可,故宏伟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远景公司可以根据分包情况扣减部分运输款项不低于2万元或远景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的2倍作为处罚,远景公司主张其发包给宏伟公司的价格与宏伟公司分包的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其实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由于远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宏伟公司的分包行为对其造成了直接损失,鉴于宏伟公司要求调低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违约情形、双方过错情况、多式联运行业情况、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宏伟公司应当向远景公司支付擅自分包的违约金2万元。
四、关于宏伟公司逾期交货的天数如何确定,以及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运输协议书第八条第1款约定,宏伟公司车辆不能按双方提前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工厂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罚款,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交货地点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或8000元/船/天罚款。因此,宏伟公司逾期交货的,远景公司有权要求宏伟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本案中,宏伟公司认可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形,但认为应当扣除等待装货、检测时间、天气原因时间、道路异常及整改时间、压车时间等合理延误事由,因此宏伟公司主张实际延误时间应为58天。远景公司根据宏伟公司制作的在途报告,主张每辆车的卸货时间与要求到货时间的相差天数作为逾期交货的时间,总共295天,但远景公司的左雪刚在电子邮件中已明确主张宏伟公司在案涉项目中的延误时间为128天,故据此确定宏伟公司逾期交货的期限为128天。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远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宏伟公司主张要求调低,考虑到风机设备对于工期要求较高等情形,综合当事人过错、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700元/天,故宏伟公司应向远景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8.96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远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63700元;二、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景公司分包违约金2万元;三、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景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8.96万元;四、上述一、二、三项相抵,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景公司4.59万元;五、驳回宏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远景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358元(宏伟公司已预交),由宏伟公司负担2072元,由远景公司负担1286元。宏伟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286元由一审法院退回,远景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286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80元(远景公司已预交),由宏伟公司负担553元,由远景公司负担15827元(远景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宏伟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一审法院不再退还,由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远景公司)。
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中,佳利达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生效证明;证据2.远景公司履行裁决的付款回单。该组证据用以证明该裁决已生效,远景公司根据裁决结果履行了给付义务,视为其认可裁决书的裁判说理,故佳利达公司诉请长途车压车1500元/车、工装车2500元/车有事实依据。其中,裁决书认为,压车费客观存在,远景公司应据实支付压车费,但宏伟公司主张的压车费不合理,酌情按照800元/天计算。
第二组:证据3.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用以证明按照行业惯例,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压车天数以及每天每车2500元-2万元(具体以参与运输人员数量、运输装备车型、货值等情况确定)的标准计算压车费,由承运方向运托方收取。
第三组:证据4.光明法院(2021)粤031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付款回单,用以证明光明法院也依据行业标准进行裁判,要求宏伟公司向锦泰公司支付压车费93万元。判决生效后,宏伟公司已与锦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支付了压车费90万元,可见长途车压车1500元/车、工装车2500元/车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远景公司按照每天700元的标准支付压车费,不仅严重脱离行业压车费标准实际,也远不足以弥补宏伟公司因广西永福项目支付给锦泰公司压车费90万元的损失。
第四组:证据5.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证据6.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该组证据用以证明远景公司关于撤销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涉案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经质证,远景公司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仲裁裁决显然存在错误,特别是对于压车费以及运输延误损失的认定。其公司付款是基于尊重法律文书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不能反推该仲裁裁决是正确的。第二组证据仅是行业答复,并不是法律规定,而且也不具有约束力。第三组证据中的民事判决支持的是叶片倒运车辆的待时费,并非本案所涉的车板卸货等待即压车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第四组证据反而可以证明其公司对仲裁裁决不认同,所以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二审中,远景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用以证明远景公司根据与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主吊进场费按50万元、窝工费按4.8万元/天结算。
证据2.风机检修吊装合同及风机吊装检修施工框架合同,用以证明仅远景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风机检修吊装的超期施工费用就达2万元/天。
证据3.山西卓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蒲县远天克城、新疆晋商项目的索赔告知函各1份,用以证明山西卓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主吊机年租赁费1500万元或者履带吊机吊装费4.4万元/天、(履带吊机)机械费3.7万元/天、汽车吊装机吊装费7.2万元/天、(汽车吊装机)机械费10万元/天的标准向远景公司主张交货延迟的损失。
证据4.上海电力设计院物资有限公司关于陕西榆林、广灵、蔚蓝项目的索赔函及索赔说明(共3个项目,每个项目各1份索赔函及索赔说明),用以证明总承包方上海电力设计院物资有限公司因远景公司交货延迟而向远景公司发函索赔,其中,榆林项目涉及主吊费用达8.6万元/天,广灵、蔚蓝项目涉及到的索赔也达到几千万元。
证据5.上海电力设计院物资有限公司关于广灵、蔚蓝项目的索赔电子邮件、双方关于3个项目索赔事宜的工程会议纪要以及相关的降价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因交货延迟,远景公司就3个项目共计赔偿上海电力设计院物资有限公司2500万元。
证据6.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鹤峰走马项目的索赔通知、电子邮件以及结算协议,用以证明因交货延迟,远景公司赔偿了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1895万元(远景公司按照合同需承担违约金的最高额,合同总价10%)。
证据7.泗洪协合二期项目终止、赔偿方案及和解的一揽子协议,用以证明因风机断供,远景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共计承担了各类损失48683920.5元。
远景公司称,上述证据所涉及的项目不是案涉贵州雷山县大塘项目,且上述证据中所涉及项目中的货物也不是佳利达公司运输的,但是大件运输有共通性,关于佳利达公司的延迟交货损失可以参照上述项目的损失确定。而且,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如果需要调整违约金,也应该参照其公司的损失调整。
经质证,佳利达公司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项目不同,运输的设备不同,主体也不同,与本案无关。佳利达公司并非合同一方,且远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了相关费用,费用未实际发生。所谓“运输延误损失”,远景公司并未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证据,说明所谓“运输延误损失”并未实际发生。而且,远景公司向案外人赔偿的标准远高于向其公司赔偿的标准。远景公司自愿降价2500万元销售设备,属于市场行情,降价与赔偿不同。鹤峰走马项目索赔通知的索赔金额为3357.35万元,而结算协议降价金额为1400万元,两者数额不同,无因果关系。从一揽子协议看,是由于远景公司风机断供造成48683920.5元损失,与运输延误无关。
二审中,佳利达公司陈述,1.针对远景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回复的关于压车天数91天以及其公司延误现场到货天数128天的邮件,其公司未回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2.针对其公司与佳祥公司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其公司向远景公司客服部进行了报备,但现在客服人员离职,无法提供依据。而且,按照合同约定,其公司不需要报备,远景公司也没有要求报备。如果远景公司对佳祥公司运输有异议,其公司也拿不到提货单。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约定的运输费中是否包含了压车费;二、如果运输费中未包含超过合理期限的压车费,那么远景公司应否向佳利达公司支付或赔偿压车费,该压车天数及压车费如何计算;三、佳利达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应否承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如何确定;四、佳利达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形,该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五、远景公司应否承担佳利达公司支出的律师费。
本院认为,佳利达公司与远景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约定的运输费中包含了“车板卸货合理等待”的费用,未包括超出合理等待期间而产生的压车费。如一审判决所述,报价单形成在前,运输协议形成在后,即使报价单作为运输协议附件,在双方约定附件与运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应整体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实际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是佳利达公司提供报价单后,由远景公司决定是否与佳利达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远景公司有较大自主权。但是,远景公司在佳利达公司报价单载明运输费用包含“车板卸货等待”的情况下,却签订运输费用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的运输协议,显然可以表明远景公司愿意接受运输协议主文本明确载明的内容。因此,从双方签订的协议文义出发,远景公司应支付的运输费中包含的是“车板卸货合理等待”期间的费用,而非包括超出合理期间而产生的费用。而且,“车板卸货合理等待”的内容,也可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预见到汽车运输风机配件、叶片到达堆场或交货地,因种种原因可能无法及时吊装、交货,造成车辆等待。此外,从常理上分析,如果运输过程中任由车辆等待而全部由运输公司承担费用,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为很多情况下的等待并不能由运输公司控制。就案涉运输项目而言,佳利达公司承担卸货合理等待期间的费用,而超出合理期限的费用由远景公司承担,一方面有助于制约远景公司或第三方及时配合,缩短交货时间,节省社会运输资源。另一方面也可弥补运输公司因此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保障运输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权利。事实上,从远景公司所发的邮件也可以看出,远景公司也认可有压车的事实。如果远景公司无需承担任何压车费,则没必要统计核实压车天数。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依据现用证据,远景公司应按每日700元标准向佳利达公司支付91天的压车费。首先,关于压车天数的问题。虽然远景公司不认可佳利达公司所主张的压车天数为91天,但远景公司左雪刚于2018年12月29日发送的邮件中明确所有车辆压车天数为91天,且该压车天数已经扣除了相应的免压期,应视为远景公司对佳利达公司主张的压车天数予以了认可及确认。远景公司称其公司工作人员仅是核对压车天数,并非认可要支付压车费用,既与邮件载明的“压车天数物流进行核对,确认压车天数91天”的内容不符,也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关于压车费标准的问题。由于双方对压车费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且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只能根据车辆情况、驾驶人员、压车时间、货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佳利达公司虽然提供了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但该答复对本案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且该答复中确定的压车费计算标准幅度太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另外,虽然光明法院在审理锦泰公司诉宏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判令宏伟公司向锦泰公司支付待时费93万元,但该案待时费认定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以每车2500元/天标准计算,而本案当事人则对压车费标准没有约定,故本院也不能以该案待时费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案的压车费用。另外,从佳利达公司与佳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来看,双方约定的压车费标准是每车800元/天,无锡仲裁委员会在裁决远景公司与佳利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对压车费的计算标准也认定为每车800元/天,均与一审法院确定的压车费标准每车700元/天相差不大。现佳利达公司要求压车费以每车2500元至2万元之间的标准计算缺乏足够依据,本院无法赞同。在实践中,如果对压车费计算标准过高,可能产生运输成本远远高于货物价值的事实,迫使托运方只能放弃货物,将会造成极大的财产资源浪费。因此,一审法院对压车费的计算标准是适当的,本院不再予以调整。关于压车费应否计算利息的问题。因该费用并未包含在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所约定的运输费用中,不能按照该协议确定远景公司的付款时间。实际上,该部分压车费系佳利达公司车辆被占用而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在远景公司确认有付款义务之前不应计算相应利息。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佳利达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应承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运输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宏伟公司未经远景公司同意,不能擅自将运输业务转包给他人。宏伟公司将案涉项目转包给佳祥公司运输,在成品发货单和在途报告中虽载明了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和驾驶员姓名,但注明的运输单位均是“宏伟世通”,没有注明实际承运的运输公司名称,宏伟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佳祥公司的详细情况告知了远景公司,并经远景公司确认同意,故应视为宏伟公司违反了合同中有关转包事项的规定,应当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违约情形、双方过错情况、多式联运行业情况、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宏伟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擅自转包的违约金2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即使远景公司并未单纯因上述转包行为有实际损失,也不影响判断佳利达公司就该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金。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佳利达公司存在逾期交货128天的情形,应按每日700元的标准向远景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首先,关于逾期天数的问题。远景公司左雪刚于2018年12月29日发送的电子邮件是针对佳利达公司要求核对压车天数的回复邮件,在该邮件中,远景公司不仅确认了压车天数91天,还明确宏伟公司延误现场到货天数128天。因此,在佳利达公司主动发送邮件要求远景公司核对相关数据的情况下,远景公司对此进行了核对回复后,佳利达公司却又未对远景公司的回复内容再行提出异议,且又认可上述邮件记载的压车天数91天,说明佳利达公司在当时对于远景公司回复邮件所称的延误天数也并不持异议。现双方均要推翻上述邮件记载的内容,不符合诚信原则。其次,关于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约定,宏伟公司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交货地点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的罚款,但在远景公司提供的证明其因延误而产生损失的证据均指向其他项目且均由其他运输公司运输的情况下,远景公司实际并无证据证明其因宏伟公司就案涉项目的运输延误产生了实际损失且进行了赔付,故一审法院综合当事人过错、合同履行情况、压车费支付标准等因素,酌定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700/天,体现了利益衡平的原则,二审亦予以确认。虽然远景公司确实是在宏伟公司起诉后才反诉要求对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但此前未主张不表示远景公司放弃追究佳利达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且远景公司的反诉请求也未超过诉讼期限,故本院依法仍予以支持。同样,远景公司认为应调高佳利达公司运输延误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弥补远景公司损失的上诉观点也不合理,且与压车费的计算标准明显存在差距,本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远景公司无需承担佳利达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有关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且远景公司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本是弥补佳利达公司的损失,佳利达公司要求远景公司承担律师费缺乏依据。
综上,佳利达公司、远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6元,由佳利达公司承担3289元,由远景公司承担100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俊梅
审判员 秦小兵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