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远景能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3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宏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961Y,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D501。
法定代表人: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锋,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鲜花,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远景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3004487B,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庄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达公司)与上诉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利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远景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远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压车费客观存在,远景公司应据实支付压车费,一审法院认定的压车费标准及金额,不符合行业惯例及客观实际,对佳利达公司不公平。(一)佳利达公司一审中提供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明确可根据压车天数及每天每车2500元-2万元的标准计算压车费。(二)案外人天津锦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因永福项目待时费用(压车费)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光明法院),要求佳利达公司按照《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的每天2500元标准支付压车费,而锦泰公司系远景公司介绍给佳利达公司的,故远景公司明知当前行业的压车费标准。实际上,远景公司不顾项目业主安装进度,强行要求佳利达公司让锦泰公司提前送货到现场,以达到催收风电设备货款的目的,才造成车辆及司乘人员在现场长时间的待时压车。光明法院也是按照上述行业标准判决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93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佳利达公司与锦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压车费90万元。(三)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就云南开远鲁姑姆项目认定压车费客观存在,且远景公司应据实支付压车费。后,远景公司也根据裁决结果履行了给付义务,视为认同裁决书的说理。二、宋剑系远景公司山西陵川项目现场负责人,其在压车对账单上签字,就是确认压车天数,也是为了支付压车费,故本案所涉项目压车费不存在争议。在案涉项目的成品发运单中,宋剑作为远景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在压车对账单中,宋剑本人在机舱、轮毂压车天数中签名。在送货单中,宋剑在远景公司收货人处签名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宋剑系远景公司山西陵川项目的负责人,并与佳利达公司进行压车天数和压车费用结算等事宜进行沟通确认。虽然远景公司否认宋剑在机舱、轮毂天数中签名确认的效力,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远景公司对宋剑授权不包括对压车天数的确认,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远景公司将对宋剑授权的范围通知过佳利达公司。而且,宋剑作为远景公司派驻现场的负责人,对运输情况包括压车天数是最清楚的,其确认的压车天数更加真实准确。三、双方已对叶片损失达成一致意见,佳利达公司已应远景公司要求重新购买一支叶片送至现场,远景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佳利达公司不应承担私修叶片的违约金。案涉运输协议并未约定私修叶片需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第七条第6款是针对货物到场后出现异常所作的约定。佳利达公司在发现倒运车队私修了叶片后第一时间上报了远景公司并致以歉意且积极沟通整改培训,杜绝此类行为再发生。经佳利达公司与远景公司协调沟通,佳利达公司先是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为此支付了维修费。后又按照远景公司要求重新购买了一支同型号的叶片送到项目上。以上维修及购买新叶片共支出费用592313.27元,故远景公司不存在损失。即使有损失,案涉项目已经结束,远景公司未在项目运费结算时扣减所谓的经济处罚,也应视为远景公司在结算时免除了佳利达公司该笔费用。四、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压车费经过了远景公司的确认,且一审法院也确认了压车的事实,故资金占用成本损失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就自然产生。在实践中,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并未明确在其他情形下律师费必须由胜诉方自己承担。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定原则,佳利达公司产生的资产占用成本损失和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应由远景公司承担。五、佳利达公司不存在任何擅自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且远景公司就此不存在损失。佳利达公司与江苏八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吉公司)就案涉山西陵川项目共同为远景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系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第15款约定,启用备选第三方车辆,远景公司对此知情,且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况且,佳利达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运输工作,启用备选第三方车辆共同运输也未给远景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远景公司实际上是受益方。
远景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佳利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远景公司不应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一)佳利达公司向远景公司主张压车费无合同依据。1.运输费用单价已经包含项目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压车成本。佳利达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以及之后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附件一运输费用明细均约定,报价中的费用应包含所有且不限于运输费……车板卸货等待……等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以及由于工期计划调整(提前或延后)而增加的费用和完成本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无其他特殊说明,最终费用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数量为准。因此,佳利达公司无权再在运输费用之外向远景公司另行主张压车费。2.从案涉运输协议的签订过程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运输费用单价包含“车板卸货等待”,而非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运输协议第五条“运输费用”约定合同费用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与报价单及运输协议附件一的运输费用单价包含“车辆卸货等待”多了“合理”二字,但双方的业务流程是先由佳利达公司了解运输项目情况,然后由佳利达公司向远景公司报价,报价单详细记载运输费用单价及组成内容,远景公司同意佳利达公司的报价后,双方签订运输协议,并将报价单直接作为运输协议的附件一。因此,报价单也是运输协议的一部分,附件一是双方对于运输费用单价所作的特殊约定。(二)运输费用包含压车成本,符合大件运输项目的业务实践,具有商业合理性,也是双方合作多年一直遵守的交易惯例。1.大件运输项目在运输过程中的压车成本,是承运人可以有效管控和预期的经营风险。本案所涉运输项目是涉及外场道路整改、内场道路勘察及提出整改方案、捆扎、堆场、二次倒运等内容的一揽子大件运输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承运人完全可以通过提前路勘、外场道路整改、内场道路提出整改方案等有效管控的方式,避免绝大多数的压车情形。2.佳利达公司可能产生的压车费,与该运输项目的合同总价相比,金额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也是运输协议约定运输费用包含压车成本的商业逻辑。3.自2011年双方开始合作至今,双方也未曾在运输费用之外另行单独结算和支付压车费。因此,佳利达公司要求另行结算压车费的主张不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三)佳利达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因“车板卸货等待”而产生了压车费的实际损失。根据佳利达公司的举证,其在承包远景公司的大件运输项目之后,将该项目全部转包或分拆转包给了第三方运输公司,压车都是第三方运输公司所产生的。虽然佳利达公司称其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了压车费,但其提供的证据要么缺乏原件,要么被证明是变造或伪造的,要么自相矛盾,均无法达到已实际支付压车费的证明目的。况且,案涉项目在本案一审前的两三年就已全部履行完毕,佳利达公司却还无法提供证据,说明其根本未支付任何压车费。另外,佳利达公司已经通过私自转包赚取高额运费差价,在其未实际向转包方支付压车费自身并无压车费损失的情况下,另行向远景公司主张压车费,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二、佳利达公司两次私修叶片属实,应向远景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按照运输协议约定,佳利达公司负责货物到场后的外观质量,对运输途中造成的刮碰伤等需要第一时间告知远景公司,并由远景公司组织认可的单位进行维修。但是,佳利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导致叶片损伤后,未通知远景公司,而是私自修理叶片,显然构成违约。按照佳利达公司签订的《承运商管理规范》备注说明的约定,针对佳利达公司私修叶片的行为,远景公司有权在不超过合同总额(700.54万元)的5%幅度内要求佳利达公司承担违约金,而20万元并未超过上述幅度。而且,远景公司已通过电子邮件明确告知佳利达公司该处理结果,佳利达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此外,如私修叶片未被及时发现,将可能导致叶片被安装在工地,从而可能造成叶片折断跌落、发电桩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佳利达公司在第一次私修叶片被发现且远景公司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故意第二次私修叶片,显然存在过错,按照约定应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
远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佳利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佳利达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私修叶片的违约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同远景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
佳利达公司辩称,请求驳回远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远景公司应按确认的压车天数及市场价格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运输协议约定,最终费用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数量为准,故压车费并未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远景公司对佳利达公司压车天数的确认可以证明远景公司也认为压车费用应当另行计算。而且,根据公开查询的判决书,远景公司曾按照每天每车5000元标准向陕西宝鸡钛程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压车费用。此外,佳利达公司已向锦泰公司支付了压车费90万元,损失客观存在。同时,根据合同条款,基于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合理卸货等待时间扣除3天,这个解释符合基本认知和运输行业规则。等待费用与合理等待费用不能等同,远景公司将压车费理解为等待费用,即只要不装车、不卸车,相关损失全部由佳利达公司承担,这是对合同内容的扩大理解,违背基本行业惯例。二、远景公司无权向佳利达公司主张私修叶片的违约金。具体理由同佳利达公司的上诉意见。
佳利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远景公司向宏伟公司支付拖欠的压车费用27.9万元;2.判令远景公司赔偿以27.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判令远景公司赔偿律师费52749元;4.本案诉讼费由远景公司负担。
远景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宏伟公司支付第二次私修叶片的违约金20万元;2.判令宏伟公司支付机舱、轮毂部分的擅自分包违约金1078102元;3.本案反诉诉讼费用由宏伟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运输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7月12日,委托方远景公司与承运方深圳宏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系佳利达公司更名前的企业名称)签订《国内风机设备运输协议书》(合同编号:No.SPACN0012018070512818),约定远景公司有设备需运到指定地点,双方就运输项目达成以下协议:一、设备和数量见附件一(设备数量及运输价格一览表)。二、运输方式:汽运和船运。三、交货方式:车板交货/机位水域甲板交货。四、运输时间:本合同明确双方约定的运输周期(见附件一):“货物到达时间”由远景公司指定,宏伟公司可给出“建议提货时间”。由于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宏伟公司必须立即书面通知远景公司,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远景公司而造成货物未按期到达,造成远景公司损失应由宏伟公司负责赔偿。如非不可抗力原因,实际批次运输时间超过运输周期15天及以上,远景公司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宏伟公司并赔偿远景公司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五、运输费用:合同费用中已包含运输费、捆扎费、办理超宽超限手续费、护送费、道路排障费、附件运输费、支架回运费、防尘罩保管、返回运费(如有)、车板卸货合理等待,不可预见费、利润、税金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由于工程计划调整(提前或延后,需要内部定义合同暂停、复工、停工时间。在远景和业主的合同中增加施工工期的约定)而增加的费用和完成本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无其他特殊说明,最终费用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数量为准。同时,针对船运过程中因远景公司原因导致的船舶滞期费,按照双方确认标准另行结算。六、远景公司职责……2.远景公司通常提前5天至少3天,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宏伟公司到厂提货时间,同时明确“要求货物到达现场时间”;宏伟公司可根据运输周期变化反馈给出“建议提货时间”。3.远景公司负责提前3天预告宏伟公司预计发送货物种类,由宏伟公司确认按期装车,远景公司负责厂内装车时的设备吊装。4.远景公司有责任协调运输车辆/船舶达到现场后的卸货事宜。七、宏伟公司职责……1.1宏伟公司接到远景公司设备运输通知时,应提前做好运输前准备工作,按远景公司书面要求安排满足运力需要的相应型号车辆船舶,提前提供《远景能源发运通知》(附件四),并按要求时间及时到达远景公司指定地点装车。1.2宏伟公司也可根据远景公司“要求到货时间”结合运输周期的变动给出“建议装车/装船时间”,在双方约定的到货时间到达目的地工厂/码头准时提货……3.路勘……3.2宏伟公司须严格按照其提供并经远景公司认可的运输线路安排车辆船舶运输:任何不符合该运输路线的安排必须事先经过远景公司确认同意,否则远景公司有权按违约责任条款给予一定的处罚。3.3除因内场道路经业主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运输条件外,因宏伟公司自身原因无法实现机位交货的,相应损失及责任由宏伟公司承担;……6.宏伟公司负责货物到场后的外观质量。对运输途中造成的刮碰伤等需第一时间告知远景公司,并由远景公司组织认可的单位进行维修;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外观脏污等情况,需第一时间安排清洗保证交付质量……10.宏伟公司对货物准时到达现场负责。为双方及时了解运输进度,宏伟公司须按远景公司要求按时提供项目在途报告,汇报运输进展,对于因宏伟公司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安全地运抵项目现场的情况,远景公司保留处罚的权利……12.货物运抵现场后,因天气原因不具备卸货条件而引起的相关风险由宏伟公司自行承担。13.宏伟公司应及时办理运输的超限手续并承担所有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不得因应办而未办手续造成运输时间迟延……15.签订合同后,宏伟公司须在规定的运输期限内,提供充足运力以满足远景公司需求;如宏伟公司运力不能满足远景公司要求,宏伟公司启用备选第三方车辆船舶须经远景公司书面同意,但价格不超过本合同价格执行,或远景公司有权自行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八、违约责任。1.宏伟公司车辆不能按双方提前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工厂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罚款,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交货地点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或8000元/船/天罚款。此外,由此导致的工厂吊装和业主吊装损失由宏伟公司承担。宏伟公司应确保合同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运抵目的地,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宏伟公司应及时与远景公司取得联系,向远景公司汇报并进行处理。若远景公司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3.若宏伟公司派出的车辆船舶不符远景公司要求,将按照第一条“车辆未按时到厂”处理……7.如宏伟公司分包部分或全部运输工作给第三方运输公司,宏伟公司应向远景公司提供详细的第三方情况介绍并经远景公司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否则远景公司将根据分包情况扣减部分运输款项不低于RMB2万元或远景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的2倍作为处罚。8.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宏伟公司在合同签署后均必须按照远景公司要求严格执行此合同,如果宏伟公司不能按远景公司要求执行合同,宏伟公司需要赔偿远景公司此合同项目预计运输费用的20%(即)作为违约补偿。如宏伟公司拒绝赔偿,远景公司有权利直接从宏伟公司既往的应付款项中扣除。9.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违约责任一旦证实,远景公司将从本合同运输款扣除相应处罚款项,不足部分由宏伟公司另行赔偿,远景公司并保留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九、付款方法。1.当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后,经双方授权代表共同验收合格完毕后,双方应签署收货凭证。宏伟公司提交下列单据给远景公司,在核对无误后六十个工作日内,远景公司应将相应签收的合同设备的100%运输费用支付给宏伟公司:A.设备的交付收货凭证:合同或采购订单;签妥的验收单;运输结算清单。B.由宏伟公司开具的10%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C.远景公司收到该项目的到货款,但付款时间最迟不超过宏伟公司完成运输后120天。十、设备验收:宏伟公司设备运到场后,由双方及最终业主在车板/甲板上验收,验收合格后卸货。附件一为宏伟公司提交的设备数量及运输价格一览表中载明的运输的标的物为:2.2主机23台,2.2轮毂23台等。该附件中的运输报价显示,报价费用包括车板卸货等待。
宏伟公司陈述,车板卸货合理等待时间没有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三天较为合理,超过三天产生的压车费应当由远景公司承担,其公司在主张压车费时已经扣除了三天的合理等待期,远景公司也予以确认。远景公司陈述,车板卸货合理等待时间没有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公司认为一般三到七天比较合理。
2018年9月1日,宏伟公司与八吉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1份,约定八吉公司向宏伟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宏伟公司视八吉公司为山西陵川项目的主要承运人之一,宏伟公司负责向八吉公司提供货源,八吉公司为宏伟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承运的主要货物为机舱、轮毂,返支架,机位交货;同时约定项目运作过程中,因雨雪天气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或途中遇任何异常情况均与宏伟公司无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压车除外,在满足装车、卸车条件的情况下,待装、待卸压车3天以内(卸货当天不计费),不支付压车费用;压车费以700元/天/车计算费用〕。
二、运输合同履行情况
上述协议签订后,远景公司的轮毂、机舱通过八吉公司长途车运送至机位。长途运输车到远景公司指定装货点提货时,远景公司会检查运输公司车辆的安全情况。宏伟公司陈述远景公司会检查运输车辆的行驶证,知道运输公司的名称,故应当视为征得了远景公司的书面同意,远景公司不予认可。案涉项目的成品发运单上载明了货物名称,编号、发货人和签收人,由远景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运输公司确认处载明了车牌号,运输公司注明为“宏伟世通”并由驾驶员签字,远景现场负责人处由宋剑签名。
运输过程中,宏伟公司实时向远景公司提交《在途报告》,在途报告记载了项目名称、货物型号、车牌号、提货地点、要求提货日期、到达厂家日期、实际装货日期、到达风场日期、卸货时间、日度更新时间、在途位置(含在途状况)。
远景公司陈述,截至2019年12月底,案涉陵川运输项目结束,远景公司已向宏伟公司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三、双方关于压车费的交涉情况
2019年4月28日9:23,宏伟公司工作人员向远景公司的工作人员郭宇航发送电子邮件,主题是“山西陵川二期项目机舱、轮毂车的压车天数”。内容为:“你好,宇航。附件为山西陵川项目机舱、轮毂车的压车天数,请帮忙确认回复!谢谢!”该邮件的附件为《山西陵川二期项目压车对账单》,其中包含设备名称、车牌号、发货日期、到达日期、卸货日期、压车天数、扣除免压3天、备注,备注中注明了压车的具体原因,如“没有吊机”“下雪,老百姓阻工”“因山上下雪,机位道路情况不允许吊机上山卸货”“因下雪路滑上不了机位”等。压车天数扣除免压天数,计费压车天数为186天。上述纸质对账单由远景公司宋剑签字。
2020年9月29日,宏伟公司委托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向远景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远景公司支付山西陵川项目在内的多个项目的压车(船)费、异常费合计17994512.02元,其中山西陵川项目的压车费为27.9万元。
2020年9月30日,远景公司向宏伟公司回函,载明:双方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不存在支付压车费一说,远景公司也从未同意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故拒绝支付压车费。
审理中,为证明压车费的计算标准,宏伟公司提交一份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用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载明:由于大件运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动全身,一旦发生延误,整个建设项目工程运行效率下降,成本上升,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为了加快大件运输循环保障,确保工程项目供应链稳定,按照行业惯例,出现压车情形时,承运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托运方提出收取压车费用。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根据压车的天数(不足12小时为半天,超过12小时算全天),按照每天每车2500元至20000元(具体以参与运输人员数量、运输装备车型、货值等情况确定)的标准计算。
四、私修叶片情况
《承运商管理规范》规定:第4.2.3条第2款,运输质量,考核承运商运输质量,每件货物的绑固是否符合工艺规范要求,运输过程是否出现货损,安装件货物木箱出现损坏或丢失、叶片支架有偏移均记为货损。第4.2.7条,对于连续发生的考核扣分及违反合同条约项目,由物流管理部发起对承运商的线上索赔流程,最终由采购通过《索赔通知单》向承运商沟通确认,确认后财务进行扣款处理或另行支付。备注说明:按风场类别划分奖惩制度;S级风场,最高奖为合同总额的5%,最高罚为合同总额的5%;A级风场,最高奖为合同总额的3%,最高罚为合同总额的5%;B/C/D级风场无奖,最高罚为合同总额的5%。例如:某S级项目50分为及格线,假若项目执行结束后得分100份,奖励5%,假若得分87份,那么奖励(87-50)*5%/50=3.7%。
2019年1月7日,中国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山西晋城陵川二期风场T180310AQ叶片勘察报告》,载明:“2019年1月2日,我司售后服务部接到现场经理反馈,山西晋城陵川二期风电场叶片有修补痕迹,要求我司进行勘察确认。叶片异常具体情况:对T180310AQ叶片PS面外部距离叶根大约14M离前缘约30CM位置有长35CM*宽18CM损伤,内部有长50M*35CM损伤情况,未发现其他异常。现场材料情况:现场手糊维修材料都有。”
2019年1月9日,宏伟公司出具《远景山西陵川倒运车叶片碰擦事故报告》,载明: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12月29日。2018年12月29日,工装倒运车在进入机位过程当中,由于采取叶尖朝前的倒运方式,在降低叶片躲避障碍物时把叶片降的太低,导致叶片前缘磕碰到工装倒运车的配重箱箱角,致使叶片受损,受损面积为40cm*20cm。
2019年1月14日,远景公司向宏伟公司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山西陵川二期项目,叶片在到达现场后,发现有私修问题,经核查,为工装车队私下行为。KPI考核至0分,并罚款整支叶片价值。
2019年3月7日,宏伟公司向远景公司发送邮件,主题为“远景山西陵川二期叶片事故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10月25日,该支叶片在长途运输过程中,与一辆停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特种车辆外露的绑扎铁丝在会车时发生轻微接触,导致叶片上缘划伤。2019年3月2日上午,倒运车在吊装叶片时,由于有积雪覆盖,检查时没有发现叶片有修补,在离开堆场向机位运输10公里到达潞城镇再次检查叶片时,积雪已经掉落融化,才发现有一处40cm长5cm宽的修补痕迹。当时宋剑与我司现场人员金建国都在押车上山,发现问题后也第一时间上报远景关永生经理。在得到业主同意车上维修后,叶片厂家已经修复并吊装结束。”
2019年3月19日,远景公司向宏伟公司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关于1月在倒运叶片过程中,贵司发生的叶片私修事故。前期与业主反复沟通,业主对该支叶片一直拒绝接收。经物流及采购沟通,处置如下,要求贵司与叶片厂联系,重新购买一支匹配的叶片运送至现场。要求4月5日之前到达现场。该支事故叶片由贵司自行处置。”
2019年3月20日,远景公司向宏伟公司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山西陵川项目今年3月份第二次发现的叶片私修行为,此支叶片经厂家维修后继续使用,但对于贵司此次的行为仍然不能逃脱违约处罚,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和承运商管理PKI约定,擅自改动运输产品本体/私修,轻者项目绩效扣零、重者最高直接终止合同。经与采购、物流业务主管商议决定,此次私修事件给予宏伟公司经济处罚20万元。”
2020年3月3日,远景公司向宏伟公司发送主题为“处罚通告-宏伟公司合同执行违约”的邮件,载明:“鉴于贵司种种违约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我司决定即日起对其中部分典型项目进行严肃处罚,金额共计12376310元,即日起生效。如贵司拒不答复,我司视同默认执行;如贵司拒不同意,我司将直接付诸法律手段。邮件附处罚项目明细,其中包括山西陵川二期项目,重大违约货物私修,违约行为为2018年12月29日,堆场存放叶片私修,瞒报事故,产生重大安全质量缺陷。处罚金额1399080元。合同依据条款,如果宏伟公司不能按远景公司要求执行合同,宏伟公司需要赔偿远景公司此合同项目预计运输费用的20%作为违约补偿。如宏伟公司拒绝赔偿,远景公司有权利直接从宏伟公司既往的应付款项中扣除。”
2020年3月4日,远景公司向宏伟公司发送主题为“处罚通告-宏伟公司合同执行违约”的邮件,载明:“宏伟公司合同执行违约,鉴于我司发出处罚通告后,虽多次督促贵司答复,但一直未收到反馈,如在24小时内再未收到贵司回复,我司视同贵司对于本次处罚结果默认。本着严肃处理、即时生效的原则,针对这部分处罚金额12376310元,我司会直接从与贵司的现有合同额中予以抵扣。”
2020年3月5日,宏伟公司向远景公司发送邮件,对2020年3月3日和2020年3月4日远景公司的两份邮件回复如下:“1.邮件内容所涉及问题均为贵司单方面陈述。2.邮件所涉及内容至今从未经贵司及我司双方共同确认。3.邮件涉及内容纯属贵司严重弯曲事实,有以此为借口企图逃避贵司拖欠我司巨额运费之嫌疑,我司对贵司前述两份邮件内容及要求不予认可,保留追究贵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其他情况
审理中,宏伟公司陈述其已向八吉公司支付了压车费13.02万元。
2020年11月26日,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向宏伟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300元的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宏伟公司主张压车费是否有依据;二、宏伟公司主张律师费是否有依据;三、宏伟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分包的行为,如存在,违约金如何计算;四、宏伟公司是否应承担私修叶片违约金。
一、关于宏伟公司主张压车费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远景公司应当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理由如下:
首先,运输报价是运输协议附件一中的内容,运输报价是双方在签订正式运输协议前的报价,因此运输报价形成在前,运输协议形成在后。当正式运输协议内容与运输报价内容不一致的,表明形成在后的运输协议对形成在前的报价内容进行了变更,故应当以变更后的运输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双方约定附件与运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远景公司主张附件的效力应当高于运输协议没有依据。本案中,运输协议附件一中约定的运输报价中包含“车板卸货等待”,而正式的运输协议中约定运输费用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两者不一致。因此,应当以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为准,即本案的运输费用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而非“车板卸货等待”。
其次,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实践中,因不具备装货、卸货条件等原因造成承运人需要等待是运输行业较为常见的现象,承运人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但是如果等待时间超过合理的期限,则会对承运人造成压车损失,该损失即“压车费”。运输合同第七条3.3款也约定“除因内场道路经业主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运输条件外,因宏伟公司自身原因无法实现机位交货的,相应损失及责任由宏伟承担”。可见,因内场道路经业主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运输条件造成宏伟公司产生压车费损失,应当由远景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一致认可本案的运输费用已经结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运输费用中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远景公司认可合理的等待期限为三到七天,宏伟公司也自愿扣除了每车三天以上的免压期,但超过合理等待期限产生的压车费并不包括在运输费用中,而是属于远景公司对宏伟公司造成的违约损失,双方对此并未进行结算,故宏伟公司主张远景公司赔偿压车费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再次,远景公司陈述双方关于压车费的交易惯例是不另行结算压车费,而是在后续项目的总价中予以适当考虑。宏伟公司称双方的案涉项目终止后没有继续合作,压车费并没有在后续项目中考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宏伟公司陈述案涉项目结束后,双方已终止合作,不存在后续项目,远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的压车费用已在后续项目中适当考虑增加。因此,宏伟公司主张远景公司支付超出合理期限的压车费,理由充分。
最后,运输协议第五条约定“如无其他特殊说明,最终费用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数量为准。”本案中,2019年4月28日,宏伟公司制作了机舱、轮毂的压车天数明细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远景公司郭宇航,请求郭宇航确认回复。邮件附件详细列明了货物名称、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计费压车天数的计算方法以及原因,计费压车天数扣除了相应的免压期后为186天。但是,远景公司郭宇航未回复确认。宋剑虽在成品发运单现场负责人处签字,但成品发运单载明签收方签收仅表示该货物外包装完整货物无损坏,且远景公司对于宋剑在压车对账单上的签字行为不予认可,因此宏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宋剑有权对于压车对账单进行确认,故宋剑在对账单上的签字对远景公司不产生效力。宏伟公司主张压车天数186天,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远景公司自认压车天数62天,故确认压车天数为62天。
关于压车费的标准,双方在运输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一审法院根据运输行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宏伟公司与八吉公司的压车费标准并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长途车压车每车按照700元/天计算,合计43400元(62天×700元)。因压车费本身具有违约赔偿损失的性质,宏伟公司再主张因压车费产生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宏伟公司主张律师费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宏伟公司与远景公司之间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运输协议中对于律师费承担并未进行约定,因此,宏伟公司主张远景公司支付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宏伟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分包的行为,如存在,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运输协议第八条第7款约定,如宏伟公司分包部分或全部运输工作给第三方运输公司,宏伟公司应向远景公司提供详细的第三方情况介绍并经远景公司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否则远景公司将根据分包情况扣减部分运输款项不低于2万元或远景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的2倍作为处罚。本案中,根据宏伟公司和八吉公司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可知,宏伟公司将案涉项目运输分包给了八吉公司。案涉项目的成品发货单和在途报告虽然载明了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和驾驶员姓名,但注明的均是“宏伟世通”,没有注明运输公司为八吉公司,故宏伟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远景公司可以根据分包情况扣减部分运输款项不低于2万元或远景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的2倍作为处罚,远景公司主张其发包给宏伟公司的价格与宏伟公司分包的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其实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远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宏伟公司的分包行为对其造成了直接损失,鉴于宏伟公司要求调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违约情形、双方过错情况、多式联运行业情况、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宏伟公司应当向远景公司支付擅自分包的违约金2万元。
四、关于宏伟公司是否应承担私修叶片违约金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第七条第6款约定,宏伟公司在运输途中造成的刮碰伤等需第一时间告知远景公司,并由远景公司认可的单位进行维修。本案中,宏伟公司并未在第一时间将叶片受损情况告知远景公司,并由远景公司认可的单位进行维修,因风机叶片对技术要求较高,宏伟公司的私修行为对风机运行将造成较大安全隐患,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八条第8款约定,宏伟公司不能按远景公司要求执行合同,宏伟公司需要赔偿远景公司该合同项目运输费用的20%作为违约补偿,因远景公司未提供对其造成具体损失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宏伟公司承担私修叶片违约金2万元。
综上,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远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4.34万元;二、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景公司分包违约金2万元;三、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景公司私修叶片违约金2万元;上述一、二、三项相抵,远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宏伟公司支付3400元。四、驳回宏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远景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90元(宏伟公司已预交),由宏伟公司负担4636元、远景公司负担854元。宏伟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一审法院退回,远景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1元(远景公司已预交),由宏伟公司负担255元,由远景公司负担7896元(远景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宏伟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一审法院不再退还,由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远景公司)。
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中,佳利达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生效证明;证据2.远景公司履行裁决的付款回单。该组证据用以证明该裁决已生效,远景公司根据裁决结果履行了给付义务,视为其认可裁决书的裁判说理,故佳利达公司诉请长途车压车1500元/车、工装车2500元/车有事实依据。其中,裁决书认为,压车费客观存在,远景公司应据实支付压车费,但宏伟公司主张的压车费不合理,酌情按照800元/天计算。
第二组:证据3.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用以证明按照行业惯例,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压车天数以及每天每车2500元-2万元(具体以参与运输人员数量、运输装备车型、货值等情况确定)的标准计算压车费,由承运方向运托方收取。
第三组:证据4.光明法院(2021)粤031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证据5.和解协议;证据6.付款回单。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光明法院也依据行业标准进行裁判,要求宏伟公司向锦泰公司支付压车费93万元。判决生效后,宏伟公司已与锦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支付了压车费90万元,可见长途车压车1500元/车、工装车2500元/车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远景公司按照每天700元的标准支付压车费,不仅严重脱离行业压车费标准实际,也远不足以弥补宏伟公司因广西永福项目支付给锦泰公司压车费90万元的损失。
第四组:证据7.销售合同;证据8.付款电子回单;证据9.购买叶片费用发票。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宏伟公司与远景公司协调,先委托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修叶片,并于2019年4月8日支付了182013.27元维修费,后经双方协商,宏伟公司按照远景公司要求重新购买一支同型号的叶片送达项目上,故双方已就叶片损失达成一致意见,远景公司不存在损失。
第五组:证据5.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证据6.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该组证据用以证明远景公司关于撤销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涉案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经质证,远景公司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仲裁裁决显然存在错误,特别是对于压车费以及运输延误损失的认定。其公司付款是基于尊重法律文书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不能反推该仲裁裁决是正确的。第二组证据仅是行业答复,并不是法律规定,而且也不具有约束力。第三组证据中的民事判决支持的是叶片倒运车辆的待时费,并非本案所涉的车板卸货等待即压车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宏伟公司承担了叶片更换的费用,不代表远景公司免除其违约责任。第五组证据反而可以证明其公司对仲裁裁决不认同,所以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二审中,佳利达公司陈述,针对其公司与八吉公司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其公司向远景公司客服部进行了报备,但现在客服人员离职,无法提供依据。而且,按照合同约定,其公司不需要报备,远景公司也没有要求报备。如果远景公司对八吉公司运输有异议,其公司也拿不到提货单。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约定的运输费中是否包含了压车费;二、如果运输费中未包含超过合理期限的压车费,那么远景公司应否向佳利达公司支付或赔偿,该压车天数及压车费如何计算;三、佳利达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应否承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如何确定;四、佳利达公司应否就私修叶片的行为向远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五、远景公司应否承担佳利达公司支出的律师费。
本院认为,佳利达公司与远景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约定的运输费中包含了“车板卸货合理等待”的费用,未包括超出合理等待期间而产生的压车费。如一审判决所述,报价单形成在前,运输协议形成在后,即使报价单作为运输协议附件,在双方约定附件与运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应整体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实际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是佳利达公司提供报价单后,由远景公司决定是否与佳利达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远景公司有较大自主权。但是,远景公司在佳利达公司报价单载明运输费用包含“车板卸货等待”的情况下,却签订运输费用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的运输协议,显然可以表明远景公司愿意接受运输协议主文本明确载明的内容。因此,从双方签订的协议文义出发,远景公司应支付的运输费中包含的是“车板卸货合理等待”期间的费用,而非包括超出合理期间而产生的费用。而且,“车板卸货合理等待”的内容,也可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预见到汽车运输风机配件、叶片到达堆场或交货地,因种种原因可能无法及时吊装、交货,造成车辆等待。此外,从常理上分析,如果运输过程中任由车辆等待而全部由运输公司承担费用,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为很多情况下的等待并不能由运输公司控制。就案涉运输项目而言,佳利达公司承担卸货合理等待期间的费用,而超出合理期限的费用由远景公司承担,一方面有助于制约远景公司或第三方及时配合,缩短交货时间,节省社会运输资源。另一方面也可弥补运输公司因此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保障运输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权利。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依据现用证据,远景公司应按每日700元标准向佳利达公司支付62天的压车费。首先,关于压车天数的问题。佳利达公司为证明案涉项目的压车天数提供了其向远景公司发送的要求远景公司确认压车天数的邮件,但是远景公司并未对该邮件予以回复确认。而且,根据运输项目情况,压车天数也确实需要针对每台运输车辆的情况进行核对,不能单纯以佳利达公司主张的天数为准。佳利达公司称远景公司宋剑在压车对账单上签字可以视为远景公司已经确认,但宋剑在送货单中是作为收货人签字,且并非所有发运单上均是宋剑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因此宋剑是否有权代表远景公司确认压车天数是存疑的。此时,再结合佳利达公司发送的压车对账单备注记载的内容,轮毂压车61天的原因均为“因山上下雪,机位道路情况不允许吊机上山卸货”“因下雪路滑上不了机位”,机舱压车125天的原因中有20天是“因下雪,雪停后机位路况允许吊机上机位”,有18天是“下雪,老百姓阻工”,有26天是“道路冰冻、阻工”,而根据案涉运输协议第七条第12款的约定,货物抵运现场后,因天气原因不具备卸货条件引起的相关风险由佳利达公司自行承担,故佳利达公司所称的大多数压车期间系应由其本身承担的风险。在佳利达公司主张的压车天数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宋剑仅在上述对账单中签名,不能认为是远景公司核对且确认了压车天数。经过统计,在扣除上述因天气原因导致的压车天数后,并未超过一审法院认定且远景公司认可的62天,故该62天应认定为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等待期间的压车期间。其次,关于压车费标准的问题。由于双方对压车费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且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只能根据车辆情况、驾驶人员、压车时间、货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佳利达公司虽然提供了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但该答复对本案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且该答复中确定的压车费计算标准幅度太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此外,虽然光明法院在审理锦泰公司诉宏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判令宏伟公司向锦泰公司支付待时费93万元,但该案待时费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以每车2500元/天标准计算,而本案当事人则对压车费标准没有约定,故本院也不能以该案待时费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案的压车费用。另外,从佳利达公司与八吉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来看,双方约定的压车费标准是每车700元/天,无锡仲裁委员会在裁决远景公司与佳利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对压车费的计算标准认定为每车800元/天,与一审法院确定的压车费标准每车700元/天相同或相差不大。现佳利达公司要求压车费以每车2500元至2万元之间的标准计算缺乏足够依据,本院无法赞同。在实践中,如果对压车费计算标准过高,可能产生运输成本远远高于货物价值的事实,迫使托运方只能放弃货物,将会造成极大的财产资源浪费。因此,一审法院对压车费的计算标准是适当的,本院不再予以调整。关于压车费应否计算利息的问题。因该费用并未包含在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所约定的运输费用中,不能按照该协议确定远景公司的付款时间。实际上,该部分压车费系佳利达公司车辆被占用而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在远景公司确认有付款义务之前不应计算相应利息。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佳利达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应承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运输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宏伟公司未经远景公司同意,不能擅自将运输业务转包给他人。宏伟公司将案涉项目转包给八吉公司运输,在成品发货单和在途报告中虽载明了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和驾驶员姓名,但注明的运输单位均是“宏伟世通”,没有注明实际承运的运输公司名称,宏伟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八吉公司的详细情况告知了远景公司,并经远景公司确认同意,故应视为宏伟公司违反了合同中有关转包事项的规定,应当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违约情形、双方过错情况、多式联运行业情况、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宏伟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擅自转包的违约金2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即使远景公司并未单纯因上述转包行为有实际损失,也不影响判断佳利达公司就该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金。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佳利达公司确实存在私修叶片的行为,应向远景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案涉运输协议第七条第6款约定,佳利达公司对运输途中造成的刮碰伤等需第一时间告知远景公司,并由远景公司组织认可的单位进行维修。但是,佳利达公司却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出现了私修叶片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约定。再根据运输协议第八条第8款约定,如佳利达公司不能按远景公司要求执行合同,佳利达公司应赔偿远景公司案涉项目运输费用的20%作为违约补偿,故佳利达公司应就其私修叶片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佳利达公司虽称其按照远景公司要求维修以及更换了叶片,但为此支出的费用实际是就其运输途中造成的叶片损坏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影响其需另行向远景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对于违约金数额,一审法院酌定2万元已比较公平合理。远景公司虽主张应该调高违约金金额,但在其损失得到一定程度弥补且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还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远景公司无需承担佳利达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有关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且远景公司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本是弥补佳利达公司的损失,佳利达公司要求远景公司承担律师费缺乏依据。
综上,佳利达公司、远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9元,由佳利达公司承担5234元,由远景公司承担28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俊梅
审判员  秦小兵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