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远景能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3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961Y,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D501。
法定代表人: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锋,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鲜花,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远景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3004487B,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庄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达公司)与上诉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利达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支持佳利达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驳回远景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远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压车费客观存在,远景公司应据实支付压车费。一审判决的压车费标准及金额,不符合行业惯例及客观实际,也不公平,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压车天数以及每天每车2500元至2万元作为标准。另外,一审判决未能采纳佳利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二)本案不存在运输延误的违约事实,远景公司无权主张延误违约金。一审判决要求佳利达公司按照压车费标准支付违约金存在不当。(三)由于远景公司应承担压车费,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损失、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也应由远景公司承担。(四)货损管理费不应由佳利达公司承担。(五)佳利达公司不存在任何擅自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远景公司不存在经济损失。
远景公司答辩称,(一)法院应驳回佳利达公司主张压车费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压车费没有合同依据。2.远景公司不向佳利达公司结算支付压车费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商业逻辑。3.即便存在压车事实,佳利达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因压车产生的实际损失。4.原审认定的压车天数有误,应根据货物在途报告进行重新计算。
(二)法院对于远景公司所主张的运输延误损失应予支持。主要理由:1.运输延误损失具有合同依据,双方的运输协议明确约定了运输业务应由佳利达公司承担,不高于5000元/天/车的违约金。2.根据佳利达公司提供的发运计划以及在途报告可以证明佳利达公司运输延误的事实。3.原审酌定的运输延误损失的计算标准偏低。
(三)货损管理费有合同依据,根据佳利达公司提供的货损报告也证明了货损的事实。一审判决支持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四)按照佳利达公司提供的与第三方承运商的合同、发票以及大件货物运输明细,可以证明佳利达公司在未告知且未取得远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大件运输业务对外转包或分包,按照远景公司与佳利达的合同,佳利达公司应承担擅自转包、分包的违约金。
远景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佳利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内容,改判佳利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远景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225万元(即450天×5000元/天)。事实与理由:(一)远景公司不应当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佳利达公司向远景公司主张压车费无合同依据,运输费用单价已经包含项目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压车成本;根据《运输协议》的签订过程,可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示是运输费用单价包含“车板卸货等待”,而非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运输费用单价包含压车成本,符合大件运输项目的业务实践,具有商业合理性,也是双方多年合作一直遵守的交易惯例。大件运输项目运输过程中的压车成本,是承运人可以有效管控和预期的经营风险。佳利达公司可能产生的压车费,与该运输项目的合同总价相比金额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也是运输协议中约定运输费用单价包含压车成本的商业惯例。自2011年双方开始合作至今,双方也未曾在运输费用之外另行单独结算和支付压车费。因此,佳利达公司要求另行结算支付压车费的主张不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佳利达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因“车板卸货等待”而产生了压车费的实际损失。(二)即便远景公司需要支付压车费,一审判决认定的天数不准确。(三)一审判决酌定的佳利达公司运输延误的违约金标准过低,运输延误给远景公司造成的损失远高于5000元/天的计算标准。
佳利达公司答辩称,佳利达公司原名深圳宏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远景公司的上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予以驳回。主要理由:(一)远景公司应该按照确认的压车天数及市场价格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具体来讲:1.该压车费用有合同约定,远景公司主张压车费包含在合同总额内没有事实依据。远景公司对佳利达公司压车天数的确认证明远景公司也认可压车费用应当另行结算。2.压车费有事实依据,远景公司对佳利达公司的压车天数确认长途车压车252天,工装车3辆,每辆车压车131天。3.远景公司行为不当导致压车的基本事实清楚,也导致佳利达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4.根据无锡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压车费客观存在,远景公司应据实支付压车费,根据合同条款基于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合理卸货等待时间扣除3天,这个解释符合基本认知和运输行业规则。等待费用与合理等待费用是不能等同的,远景公司增加收费理解为等待费用,即只要不装车、不卸车相关损失费用全部由佳利达公司承担,这是对合同内容的扩大理解,违背基本行业惯例。
(二)远景公司无权向佳利达公司主张延误损失费。具体来讲:1.远景公司提交的证明延误损失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所涉及的项目与主体设备均不同,且佳利达公司也并非合同的当事人,远景公司没有任何延误损失,其无权向佳利达公司主张延误损失。2.在仲裁过程中,远景公司均在运输方提起的压车费、运输费请求后,才向运输方提出要求支付延迟提货、延迟到达违约金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庭根据基本行业逻辑和常识,认定佳利达公司不存在延迟提货、延期到达的违约责任,驳回了远景公司的仲裁反请求。这也是仲裁庭针对大件货运的提货时间及延期状况特征,在符合运输条件和运输周期内进行动态均衡和综合判断所作出的结果。
宏伟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远景公司向宏伟公司支付拖欠的压车费用1360500元;2.判令远景公司赔偿以136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判令远景公司赔偿律师费241315.85元;4.该案的诉讼费由远景公司承担。
远景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判令宏伟公司支付货损管理费(违约金)126445元(842966.66元×15%);2.判令宏伟公司支付主机、轮毂擅自分包的违约金3444000元;3.判令宏伟公司支付叶片长途运输擅自分包的违约金1008000元;4.判令宏伟公司支付运输延误的违约金3465000元(693天×5000元/天);5.判令宏伟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运输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7月12日,委托方远景公司(甲方)与承运方宏伟公司(乙方)签订《国内风机设备运输协议书》(合同编号:No.SPACN0012018070512804),约定甲方有设备需运到指定地点,双方就运输项目达成以下协议:(一)设备和数量见附件一(设备数量及运输价格一览表)。(二)运输方式:汽运和船运。(三)交货方式:车板交货/机位水域甲板交货。(四)运输时间:本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约定的运输周期(见附件一):“货物到达时间”由甲方指定,乙方可给出“建议提货时间”。由于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未按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如非不可抗力原因,实际批次运输时间超过运输周期15天及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乙方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五)运输费用:合同费用中已包含运输费、捆扎费、办理超宽超限手续费、护送费、道路排障费、附件运输费、支架回运费、防尘罩保管、返回运费(如有)、车板卸货合理等待、不可预见费、利润、税金等与该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由于工程计划调整(提前或延后,需要内部定义合同暂停、复工、停工时间。在远景和业主的合同中增加施工工期的约定)而增加的费用和完成本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无其他特殊说明,最终费用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数量为准。同时,针对船运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船舶滞期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标准另行结算。(六)甲方职责。……2.甲方通常提前5天至少3天,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到厂提货时间,同时明确“要求货物到达现场时间”;乙方可根据运输周期变化反馈给出“建议提货时间”。3.甲方负责提前3天预告乙方预计发送货物种类,由乙方确认按期装车,甲方负责厂内装车时的设备吊装。4.甲方有责任协调运输车辆/船舶达到现场后的卸货事宜。(七)乙方职责。1.1乙方接到甲方设备运输通知时,应提前做好运输前准备工作,按甲方书面要求安排满足运力需要的相应型号车辆船舶,提前提供《远景能源发运通知》(附件四),并按要求时间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装车。1.2乙方也可根据甲方“要求到货时间”结合运输周期的变动给出“建议装车/装船时间”,在双方约定的到货时间到达目的地工厂/码头准时提货……3.路勘。3.2乙方须严格按照其提供并经甲方认可的运输线路安排车辆船舶运输:任何不符合该运输路线的安排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确认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条款给予一定的处罚。3.3除因内场道路经业主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运输条件外,因乙方自身原因无法实现机位交货的,相应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7.乙方负责设备运输时办理超限手续。甲方提供给乙方货物单项价值清单,甲方已按清单投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有5%或10万(选较大值)的免赔额,如产生任何事故及损失,乙方需要负责免赔额部分的赔偿。8.上述保险并不能替代承运责任的转移。乙方有责任保障承运货物的安全、准时到达。对承运过程中(自货物装车起至现场验货接收止)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货损,乙方除优先支付免赔额部分外,应优先赔偿损失部分投保价格的15%作为管理费用。甲方可以立即从乙方既往的应付款项中扣除。10.乙方对货物准时到达现场负责。为双方及时了解运输进度,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项目在途报告,汇报运输进展,对于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安全地运抵项目现场的情况,甲方保留处罚的权利。12.货物运抵现场后,因天气原因不具备卸货条件而引起的相关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13.乙方应及时办理运输的超限手续并承担所有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不得因应办而未办手续造成运输时间迟延。15.签订合同后,乙方须在规定的运输期限内,提供充足运力以满足甲方需求;如乙方运力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启用备选第三方车辆船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但价格不超过该合同价格执行,或甲方有权自行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八)违约责任。1.乙方车辆不能按双方提前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工厂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罚款,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交货地点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或8000元/船/天罚款。此外,由此导致的工厂吊装和业主吊装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确保合同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运抵目的地,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3.若乙方派出的车辆船舶不符甲方要求,将按照第一条“车辆未按时到厂”处理……7.如乙方分包部分或全部运输工作给第三方运输公司,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第三方情况介绍并经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将根据分包情况扣减部分运输款项不低于RMB2万元或甲方实际损失金额的2倍作为处罚。8.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同签署后均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执行此合同,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执行合同,乙方需要赔偿甲方此合同项目预计运输费用的20%(即)作为违约补偿。如乙方拒绝赔偿,甲方有权利直接从乙方既往的应付款项中扣除。9.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违约责任一旦证实,甲方将从本合同运输款扣除相应处罚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赔偿,甲方并保留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九)付款方法。1.当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后,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验收合格完毕后,甲乙双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乙方提交下列单据给甲方,在核对无误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相应签收的合同设备的100%运输费用支付给乙方:A.设备的交付收货凭证:合同或采购订单;签妥的验收单;运输结算清单。B.由乙方开具的10%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C.甲方收到该项目的到货款,但付款时间最迟不超过乙方完成运输后120天。(十)设备验收:乙方设备运到场后,由甲、乙双方及最终业主在车板/甲板上验收,验收合格后卸货。双方并约定附件作为该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单独签署。接受原协议即接受一下全部附件的全部内容。附件一为宏伟公司提交的设备数量及运输价格一览表中载明的运输的标的物为:2.2C主机4套,2.2B主机38套、2.2C轮毂4套、2.2B轮毂38套、131型叶片126片等。合同总价为16183300元。该附件中的运输报价显示,报价费用包括车板卸货等待;运输供应商负责运输过程中各种协调工作,承担类似路政部门等管理措施引起的到货迟延损失责任;具体批次运输时间以招标人最终发出的电邮/传真为准。宏伟公司陈述:车板卸货合理等待时间没有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三天较为合理,超过三天产生的压车费应当由远景公司承担,宏伟公司在主张压车费时已经扣除了三天的合理等待期,远景公司也予以确认。远景公司陈述:车板卸货合理等待时间没有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远景公司认为一般三到七天比较合理。
2018年5月7日,宏伟公司(甲方)与榆树市旭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平公司)(乙方)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旭平公司向宏伟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宏伟公司视旭平公司为远景桂林永福风电场项目的主要承运人之一,宏伟公司负责向乙方提供货源,旭平公司为宏伟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承运的主要货物为叶片,131叶片运输,堆场交货;同时约定项目运作过程中,因雨雪天气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途中遇任何异常情况均与甲方无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压车除外,在满足装车、卸车条件的情况下,待装、待卸压车3天以内(卸货当天不计费),不支付压车费用;压车费以700元/天/车计算费用);叶片二次倒运的数量为126片。
2018年7月20日,宏伟公司与河北誉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腾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誉腾公司向宏伟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宏伟公司视誉腾公司为远景桂林永福风电场项目的主要承运人之一,宏伟公司负责向乙方提供货源,誉腾公司为宏伟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承运的主要货物为机舱、轮毂,机位交货;同时约定项目运作过程中,待装、待卸压车3天以内(卸车当天不计费),不支付压车费;压车费以700元/天/车计算费用。
2018年7月24日,宏伟公司与天津锦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一份,约定锦泰公司向宏伟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宏伟公司视锦泰公司为远景广西桂林永福风电场项目的主要承运人之一,宏伟公司负责向乙方提供货源,锦泰公司为宏伟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承运的主要货物为叶片二次倒运,131叶片,机位交货,返工装至堆场;工装车三台;费用结算价格标准为:见附件一《运输费用结算价格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单价已经包括运费、税金、包含返工装等,甲方无需承担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其中运输费用结算价格表中列明叶片二次倒运,数量为126片,单价为4万元,工装车进场费为25万元。备注第5条:平均运输工期为每月3套(21套工期7个月,自首车装货之日起至约定最后1片完成机位卸货核算),项目结束后按实际运输时间核算,未达到平均每月运输3套的,超出时间按2500元/车/天收取待时费用。(可累计,如八月只做两套,九月做四套,可算为平均每月三套)。
二、运输合同履行情况
上述协议签订后,宏伟公司将远景公司的轮毂、机舱通过誉腾公司等长途车运送至机位;叶片通过旭平公司等长途车运送至堆场,再由远景公司介绍给宏伟公司的锦泰公司使用工装车从堆场运送至机位。
长途运输车到远景公司指定装货点提货时,远景公司会检查运输公司车辆的安全情况。宏伟公司陈述远景公司会检查运输车辆的行驶证,知道运输公司的名称,故应当视为征得了远景公司的书面同意,远景公司不予认可。案涉项目的成品发运单上载明了货物名称、编号,发货人和签收人由远景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运输公司确认处载明了车牌号,运输公司注明为“宏伟世通”并由驾驶员签名。
运输过程中,宏伟公司实时向远景公司提交《在途报告》,在途报告记载了项目名称、货物型号、车牌号、驾驶员的姓名、通知发货日期、提货地点、要求提货日期、到达厂家日期、实际装货日期、到达风场日期、卸货时间、日度更新时间、在途位置(含在途状况)。
2019年6月4日,宏伟公司在倒运一个叶片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叶片损坏。叶片生产商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广西桂林永福风场Z180046AH叶片处置报告》,勘验结论是:该叶片关键部位受损严重,不具备可修复性,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予以报废。远景公司向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的货物运输保险,其中保单附页约定新品的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110%,销售额保费计算基础为销售额×110%。远景公司提供其与永福县中翔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远景广西永福永安风电场工程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远景公司向永福县中翔能源有限公司供应的131型叶片单价为242万元。远景公司称,三个叶片的价格为242万元,每个叶片价格为806667元,保险公司的投保价为每个叶片的110%,但赔偿的时候扣除了5%的免赔率,因此赔偿的金额为842966.66元(806667元×110%×95%)。2019年12月24日,保险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42966.66元。
截至2019年12月4日,案涉永福运输项目结束,远景公司已向宏伟公司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三、双方关于压车费的交涉情况
2019年10月29日18:18,宏伟公司工作人员向远景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文瑜发送电子邮件,主题是:广西永福项目压车天数明细详见附件,长途压车252天,工装车压车131天×3车=393天,麻烦杨经理核实并确认此事,谢谢。邮件内容为:杨经理,您好!广西永福项目已完成37套,广西永福项目压车天数明细详见附件,长途压车252天,工装车压车131天×3车=393天,麻烦杨经理核实并确认此事,谢谢。该邮件的附件1为《永福项目长途压车天数》,其中包含物品名称型号、车牌号、到达风场日期、卸货日期、压车天数、计费压车天数、免押期天数、备注,其中,免压期天数从3-12天不等,备注中注明了压车的具体原因,如“由于内场道路整改,一直在等待牵引”“由于机位回填没法卸货”“待吊车卸货”“无吊车卸货”等。备注为“部分卸货在堆场,卸车责任在运输公司”的,则未计算压车天数。压车天数扣除免压天数,计费压车天数为252天。邮件的附件2为《永福项目工装车压车天数》,其中包含物品名称型号、装车日期、进入内场路日期、卸货日期、内场压车天数、计费压车天数、内场免押期天数、备注,其中内场免押期均为3天,内场压车天数扣除免押期天数,计费压车天数131天,一共3车,合计393天,备注的原因有“内场路待整改”“机位浇筑”“在机位待卸货”“等待吊车卸货”等。上述附件1、2由业主现场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签字,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
2019年10月29日20:40,远景公司的杨文瑜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确认。
2020年9月29日,宏伟公司委托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向远景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远景公司支付含广西永福项目在内的多个项目的压车(船)费、异常费合计17994512.02元,其中广西永福项目的压车费为1360500元。
2020年9月30日,远景公司向宏伟公司回函,载明双方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不存在支付压车费一说,远景公司也从未同意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故拒绝支付压车费。
审理中,为证明压车费的计算标准,宏伟公司提交一份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用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载明:由于大件运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动全身,一旦发生延误,整个建设项目工程运行效率下降,成本上升,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为了加快大件运输循环保障,确保工程项目供应链稳定,按照行业惯例,出现压车情形时,承运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托运方提出收取压车费用;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根据压车的天数(不足12小时为半天,超过12小时算全天),按照每天每车2500元至20000元(具体以参与运输人员数量、运输装备车型、货值等情况确定)的标准计算。
四、其他情况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超限超宽行政许可的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到20个工作日。宏伟公司陈述案涉项目需要办理超宽超限的行政许可手续,本案的机舱和轮毂的法定办证时限至少各为615天,叶片的法定办证时限至少也为615天,因此,延误天数中应当扣除办证期间。远景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办证是宏伟公司的义务,故延误天数中不应扣除办证期间。
2021年4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受理锦泰公司诉宏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锦泰公司向宏伟公司主张待时费1462500元。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锦泰公司从事案涉永福项目工装车运输工作,锦泰公司从入场到撤场实际运输用时380天,扣除恶劣天气、车辆保养、叶片损伤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输工作的86天,扣除按照合同约定17套叶片应用时170天,故锦泰公司的待时天数是124天,按照双方约定2500元/车/天计算,故判决宏伟公司应当向锦泰公司支付待时费93万元(2500×124×3)。宏伟公司陈述一审判决后,宏伟公司与锦泰公司已签订和解协议。远景公司认为该判决中认定的待时费与本案的压车费并不是同一概念,不能参照执行。
2020年11月26日,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向宏伟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1200元的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远景公司是否应当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二、宏伟公司主张律师费是否有依据;三、远景公司主张的货损管理费是否应由宏伟公司承担;四、宏伟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分包的行为,如存在,违约金如何计算;五、宏伟公司逾期交货的天数如何确定,以及违约金如何计算。
一、关于远景公司是否应当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远景公司应当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理由如下:
首先,运输报价是运输协议附件一中的内容,运输报价是双方在签订正式运输协议前的报价,因此运输报价形成在前,运输协议形成在后。当正式运输协议内容与运输报价内容不一致的,表明形成在后的运输协议对形成在前的报价内容进行了变更,故应当以变更后的运输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双方约定附件与运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远景公司主张附件的效力应当高于运输协议没有依据。该案中,运输协议附件一中约定的运输报价中包含“车板卸货等待”,而正式的运输协议中约定运输费用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两者不一致,因此,应当以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为准,即该案的运输费用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而非“车板卸货等待”。
其次,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实践中,因不具备装货、卸货条件等原因造成承运人需要等待是运输行业较为常见的现象,承运人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但是如果等待时间超过合理的期限,则会对承运人造成压车损失,该损失即“压车费”。运输合同第七条中3.3也约定“除因内场道路经业主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运输条件外,因宏伟公司自身原因无法实现机位交货的,相应损失及责任由宏伟承担”。可见,因内场道路经业主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运输条件造成宏伟公司产生压车费损失,应当由远景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一致认可该案的运输费用已经结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运输费用中包含车板卸货合理等待,远景公司认可合理的等待期限为三到七天,宏伟公司也自愿扣除了每车三天以上的免压期,但超过合理等待期限产生的压车费并不包括在运输费用中,而是属于远景公司对宏伟公司造成的违约损失,双方对此并未进行结算,故宏伟公司主张远景公司赔偿压车费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再次,远景公司陈述双方关于压车费的交易惯例是不另行结算压车费,而是在后续项目的总价中予以适当考虑。宏伟公司称双方的案涉项目终止后没有继续合作,压车费并没有在后续项目中考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宏伟公司陈述案涉项目结束后,双方已终止合作,不存在后续项目,远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的压车费用已在后续项目中适当考虑增加,因此,宏伟公司主张远景公司支付超出合理期限的压车费,理由充分。
最后,运输协议第五条约定“如无其他特殊说明,最终费用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数量为准。”该案中,2019年10月29日宏伟公司制作了长途车和工装车的压车天数明细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远景公司,邮件的标题明确载明了长途车压车252天和工装车压车131天×3车=393天,附件也详细列明了货物名称、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计费压车天数的计算方法以及原因,计费压车天数扣除了相应的免压期。邮件中宏伟公司请远景公司核实并确认此事。远景公司收到上述邮件后,回复“确认”。可见,远景公司对宏伟公司存在压车的事实及计费压车的天数予以认可,进一步证明超出免压期的压车费不包含在运输费中,应当另行计算,据此一审法院确认宏伟公司长途车压车252天,工装车3辆每辆压车131天。
关于压车费的标准,双方在运输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一审法院根据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参照宏伟公司与誉腾公司等约定的压车费标准,并综合该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压车费标准按照每车700元/天计算,故长途车和工装车压车费合计为451500元(252×700+131×3×700)。因压车费本身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因此,宏伟公司再主张因压车费产生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宏伟公司主张律师费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宏伟公司与远景公司之间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运输协议中对于律师费承担并未进行约定,因此,宏伟公司主张远景公司支付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远景公司主张的货损管理费是否应由宏伟公司承担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运输协议书第七条第8款的规定,宏伟公司有责任保障承运货物的安全、准时到达,对承运过程中(自货物装车起至现场验货接收止)非远景公司原因造成的货损,宏伟公司除优先支付免赔额部分外,应优先赔偿损失部分投保价格的15%作为管理费用,远景公司可以立即从宏伟公司既往的应付款项中扣除。该案中,宏伟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车辆侧翻导致一个叶片损坏,属于宏伟公司的原因,事故处置报告载明“报废”,可见该叶片为全损。远景公司提供了事故处置报告、保险合同、远景公司与永福县中翔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凭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远景公司对于赔偿款的金额也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因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叶片全损的赔偿款842966.66元,因此,远景公司有权根据上述约定要求宏伟公司赔偿损失部分投保价格的15%的管理费。该案的叶片投保价格为销售额的110%,即887333.33元(242/3×110%),投保价格大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故远景公司主张以842966.66元作为计算管理费的基数,不违反法律规定,宏伟公司认为叶片有残值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宏伟公司应当向远景公司支付叶片损坏的管理费126445元(842966.66元×15%)。远景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主张上述费用,宏伟公司主张远景公司未将该笔费用从既往的应付款项扣除,视为免除了宏伟公司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宏伟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分包的行为,如存在,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运输协议第八条第7款约定,如宏伟公司分包部分或全部运输工作给第三方运输公司,宏伟公司应向远景公司提供详细的第三方情况介绍并经远景公司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否则远景公司将根据分包情况扣减部分运输款项不低于2万元或远景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的2倍作为处罚。该案中,根据宏伟公司和誉腾公司、旭平公司、锦泰公司分别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可知,宏伟公司将案涉项目运输分包给了誉腾公司、旭平公司、锦泰公司。案涉项目的成品发货单和在途报告虽然载明了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和驾驶员姓名,但注明的均是宏伟公司,没有注明运输公司为誉腾公司和旭平公司,除锦泰公司是远景公司明知的分包方之外,宏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誉腾公司和旭平公司的详细情况介绍告知了远景公司并经远景公司书面认可,故宏伟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远景公司可以根据分包情况扣减部分运输款项不低于2万元或远景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的2倍作为处罚,远景公司主张其发包给宏伟公司的价格与宏伟公司分包的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其实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远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宏伟公司的分包行为对其造成了直接损失,鉴于宏伟公司要求调低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违约情形、双方过错情况、多式联运行业情况、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宏伟公司应当向远景公司支付擅自分包的违约金2万元。
五、关于宏伟公司逾期交货的天数如何确定,以及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运输协议书第八条第1款约定,宏伟公司车辆不能按双方提前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工厂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罚款,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交货地点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或8000元/船/天罚款。因此,宏伟公司逾期交货的,远景公司有权要求宏伟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该案中,宏伟公司认可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形,但认为应当扣除等待装货、检测时间、天气原因、道路异常及整改时间、办证等合理延误事由,因此宏伟公司主张实际延误时间应为45天。远景公司根据宏伟公司制作的在途报告,主张每辆车的实际到货时间与要求到货时间的相差天数作为逾期交货的时间,总共693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运输协议书第四条、第七条第12款、13款、第八条第1款及附件一中的运输报价说明,可知,因天气原因和办证等特殊情况需要逾期交货的,宏伟公司应当与远景公司协商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宏伟公司承担。因宏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因天气原因和办证协商变更了交货日期,故宏伟公司主张的天气原因和办证时间不应当扣除。而远景公司主张的天数并未扣除因内场道路整改、机位基础浇筑等不符合运输条件导致宏伟公司无法及时交货、超出合理范围的等待装货时间等合理延误的时间,因此远景公司主张693天并不准确,逾期交货的时间应当是宏伟公司实际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与双方约定到达的时间之间相差的天数并扣除必要合理的延误时间。一审法院根据运输协议书、在途报告以及长途车和工装车压车天数明细等证据,扣除必要合理的延误天数,酌定宏伟公司逾期交货的天数为450天。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远景公司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宏伟公司主张调低违约金,一审法院考虑到风机设备对于工期要求较高等情形,综合当事人过错、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700元/天,故宏伟公司应向远景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15000元。
该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远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451500元;二、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远景公司货损管理费126445元;三、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远景公司分包违约金2万元;四、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远景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315000元;上述一、二、三、四项相抵,宏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远景公司9945元。五、驳回宏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远景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0179元,由宏伟公司负担14491元,由远景公司负担56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52元,由宏伟公司负担1954元,由远景公司负担32098元。
二审中,除了佳利达公司对一审未认定远景公司知道所有运输公司的事实有遗漏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佳利达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仲裁裁决书生效证明复印件。证据2,远景公司履行裁决的付款回单打印件。该组证据用于证明该裁决书已经生效,远景公司也根据裁决履行了给付义务。
第二组证据:证据3,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复印件,用于证明按照行业管理,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压车天数以及每天每车人民币2500元至2万元(具体以参与运输人员数量、运输装备车型、货值等情况确定)的标准计算压车费,由承运方向托运方收取。
第三组证据:证据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据5,和解协议复印件。证据6,付款回单打印件。该组证据用于证明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行业标准进行裁判,要求宏伟公司给锦泰公司支付压车费93万元。判决生效后,宏伟公司已与锦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压车费90万元。
第四组证据:证据7,(2022)苏0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据8,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打印件。该组证据证明远景公司关于撤销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的申请,已经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涉案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二审中,远景公司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对第一组证据中仲裁裁决书生效证明、付款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判决没有涉及压车费,只是待时费。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二审中,远景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远景公司根据与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骅公司)的合同,证明按照主吊进场费50万元、窝工费按4.8万元/天结算。
证据2,风机检修吊装合同及风机吊装检修施工框架合同各一份,用于证明远景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风机检修吊装的超期施工费用达2万元/天。
证据3,山西卓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安公司)关于蒲县远天克城、新疆晋商项目的索赔告知函各一份,证明卓安公司按照主吊机年租赁费1500万元或者履带吊机吊装费4.4万元/天、(履带吊机)机械费3.7万元/天、汽车吊装机吊装费7.2万元/天、(汽车吊装机)机械费10万元/天的标准向远景公司主张交货延迟的损失。
证据4,上海电力设计院物资有限公司关于陕西榆林、广灵、蔚蓝项目的索赔函及索赔说明(共3个项目,每个项目各1份索赔函及索赔说明),证明总承包方上海设计院物资有限公司因远景公司交货延迟而向远景公司发函索赔,其中,榆林项目涉及主吊机费用就达8.6万元/天,广灵、蔚蓝项目涉及到的索赔均达到了几千万元。
证据5,上海电力设计院物资有限公司关于广灵、蔚蓝项目的索赔电子邮件,以及双方关于三个项目索赔事宜的工程会议纪要,以及相关的降价补充协议,证明因交货延迟,远景公司与上海设计院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会议纪要、降价补充协议,就三个项目公司的损失共计赔偿上海设计院物资有限公司2500万元。
证据6,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能源集团鹤峰走马项目的索赔通知、电子邮件以及结算协议,证明因交货延迟,远景公司向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赔偿1895万元(按照合同远景公司需承担违约金的最高数额,即合同总价10%)。
证据7,泗洪协合二期项目终止、赔偿方案及和解的一揽子协议,证明因风机断供,远景公司与泗洪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和解协议,共计承担了各类损失48683920.5元。
远景公司提供以上证据1-7,主要用于证明佳利达公司承担的交货延误损失过低,应适用较高的计算标准来计算。
在二审中,佳利达公司经质证,对远景公司提供的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二审另查明,2021年12月8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宏伟公司更名为佳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饶伟。
2021年12月2日,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该裁决书已经生效执行。该裁决书明确载明按照根据压车天数×800元/天标准计算压车费损失,并裁决远景公司应向宏伟公司支付压车费损失371200元。
2022年1月2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民特8号民事裁定,依法驳回远景公司撤销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远景公司与佳利达公司有无约定压车费;2.远景公司是否需要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如需要支付,如何确定压车费计算的标准与期限;3.佳利达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如存在逾期交货,如何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与期限;4.佳利达公司应否向远景公司承担货损管理费;5.佳利达公司是否存在运输转包情形,如存在转包,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争点1,本院认为,远景公司与佳利达公司之间应认定有压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远景公司与佳利达公司在签订的《国内风机设备运输协议书》中明确载明运输费用包含“车板缺货合理等待”。可见,在汽车运输风机配件、叶片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预见到运输车辆到达堆场或交货地,因种种原因,可能导致运输公司所载风机配件、叶片等货物无法交货、吊装,拖延正常的交货时间。在一审过程中,远景公司也认可合理的等待期限为三到七天,佳利达公司也自愿扣除每车三天的免压期,故一审法院对每车三天以内的压车期不予计算压车费并只让远景公司承担每车三天以上的压车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远景公司认为在运输费用中已经涵盖了所有支付的费用,其不应当增加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客观上,合同已经要求佳利达公司提前进行路勘,向远景公司提供《项目运输解决方案》。佳利达公司获得远景公司向其提出“要求货物达到现场时间”后,可以根据运输周期变化反馈给出“建议提货时间”。但是,由于佳利达公司将风机配件、叶片等货物运至目的地后,由于非自身原因造成风机配件、叶片等货物不能顺利吊装,且压车时间远远超过三天以上,应由远景公司承担相应的压车损失。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制约远景公司或第三方及时配合,缩短交货时间,节省社会运输资源。另一方面也可弥补运输公司因此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保障运输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权利。事实上,佳利达公司人员将压车天数交远景公司人员核实时,远景公司也明知该压车事实,并在核实后对压车天数进行了确认,可见其对于压车费损失也是明知的。此外,远景公司对佳利达公司逾期交货行为主张了违约金赔偿,如允许其对压车费不予赔偿明显存在不公。远景公司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压车费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争点2,本院认为,远景公司应向佳利达公司支付压车费,该压车费用应以压车天数×700元/车作为计算标准。由于双方对压车费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且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只能根据车辆情况、驾驶人员、压车时间、货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佳利达公司虽然提供了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出具的《关于大件运输中压车费行业惯例如何计算的答复》,但该答复对本案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且该短答复中确定的压车费计算标准幅度太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从佳利达公司与誉腾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来看,双方约定的压车费标准是每车700元/天。虽然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锦泰公司诉宏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判令宏伟公司向锦泰公司支付待时费93万元,但该案待时费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以每车2500元/天标准计算,而本案当事人则对压车费依据没有约定,故本院也不能以该案待时费计算标准来确定压车费用。另外,无锡仲裁委员会在裁决远景公司与佳利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对压车费的计算标准认定为每车800元/天,与一审法院确定的压车费计算标准每车700元/天相差不大。现佳利达公司要求压车费以每车2500元至2万元之间的标准计算缺乏足够依据,本院不能赞同。一审法院对压车费计算标准是适当的,本院予以支持。在实践中,如果对压车费计算标准过高,可能产生运输成本远远高于货物价值的事实,迫使托运方只能放弃货物,由此会造成极大的财产资源浪费。因此,佳利达公司要求改判支持其获取过高压车费用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争点3,本院认为,佳利达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应向远景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宏伟公司与远景公司在签订《国内风机设备运输协议书》时,约定宏伟公司车辆不能按双方提前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工厂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罚款,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交货地点将处以不超过5000元/车/天或8000元/船/天罚款。一审过程中,宏伟公司认可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运输协议书、在途报告以及长途车和工装车压车天数明细等证据,扣除必要合理的延误天数,酌定宏伟公司逾期交货天数为450天是合理的,本院对此予以认可。一审法院综合当事人过错、合同履行情况、压车费支付标准等因素,酌定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700/天,体现了利益衡平的原则,二审依法予以确认。至于佳利达公司认为不存在运输延误的事实,以及不应当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上诉观点,因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远景公司确实是在起诉后才反诉要求对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但该反诉未不表示远景公司放弃追究佳利达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且远景公司的反诉请求也未超过诉讼期限,故本院依法仍应予以支持。同样,远景公司认为应调高佳利达公司运输延误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弥补远景公司的损失的上诉观点也不合理,且与压车费的计算标准明显存在差距,本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争点4,本院认为,佳利达公司应向远景公司承担货损管理费。双方当事人对运输货物的损失赔偿在合同中已经作了明确约定。本案中,佳利达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车辆侧翻导致一个叶片损坏,属于佳利达公司的原因,事故处置报告载明“报废”。一审法院根据远景公司提供的事故处置报告、保险合同、理赔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要求佳利达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叶片损坏的管理费126445元合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此已经作了详细阐述,本院完全认可,在此不再重复。佳利达公司要求不向远景公司支付货损管理费的观点,因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争点5,本院认为,佳利达公司存在运输转包情形,依约应向远景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宏伟公司未经远景公司同意,不能擅自将运输业务转包给他人。宏伟公司将案涉项目运输转包给誉腾公司、旭平公司、锦泰公司,在成品发货单和在途报告中虽载明了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和驾驶员姓名,但注明的运输单位均是宏伟世通,没有注明实际承运的运输公司名称,除远景公司知晓宏伟公司向锦泰公司转包的事实外,宏伟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誉腾公司和旭平公司的详细情况告知了远景公司,并经远景公司确认同意,故应视为宏伟公司违反了合同有关转包的规定,应当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违约情形、双方过错情况、多式联运行业情况、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宏伟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擅自转包的违约金2万元,也是合法有据的,本院予以认可。佳利达公司认为远景公司应当知道并且认可其全部转包行为,以及不应当支付该违约金的上诉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佳利达公司、远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71元,由上诉人佳利达公司负担20179元,由远景公司负担258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建聪
审判员  王俊梅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