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5民初25616号 原告: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庄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69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萱、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219,47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以1,219,4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219,4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至2022年期间,原、被告签署了多份《绿地科创会员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位于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近虹桥路)的绿地科创中心内的工位租赁服务及其他配套综合办公服务。为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合计1,351,914元。2021年11月30日,会员合同自然终止。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终止日后60日内将保证金1,351,914元返还给原告,但被告未按约履行退还保证金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保证金退还承诺函》,确认尚欠原告保证金1,319,478元未退还,承诺于2022年12月10日前分四期退还,如未按期归还任何一期退款,未到期的退款自动到期,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未退保证金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之后,被告退还了100,000元,余款1,219,478元至今未归还。原告催讨不成,遂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剩余保证金1,219,478元无异议,《绿地科创会员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终止60天内退还保证金,但未约定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被告是在其向原告出具的《保证金退还承诺函》中承诺了逾期退还违约金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故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的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意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绿地科创会员合同》(订单编号【ZSSH-2021-0041】),第2.2条约定会籍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第2.3条约定:“会员入会保证金:用户应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充入相当于3个月会员费(含税)的保证金人民币1,351,914元,其中32,436元为新增6工位保证金,1,319,478元由前期合同编号【ZSSH-2021-0015、ZSSH-2021-0033、ZSSH-2021-0037】中保证金延续至此合同编号【ZSSH-2021-0041】……会员入会保证金扣除用户应付未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将于会员服务终止日(定义参下文)后60日内无息返还给用户。”2022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金退还承诺函》:“贵司与我司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签约《绿地科创会员合同》,该合同已于2021年11月30日自然终止。我司应向贵司如下账户退回贵司交纳的会员入会保证金人民币1,319,478元……鉴于疫情影响,我方无法按时一次性退还全部保证金。现向贵司承诺按如下方式退款:1)我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退还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我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退还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3)我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退还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4)我司于2022年12月10日前,退还剩余保证金人民币819,478元(大写:捌拾壹万玖仟肆佰柒拾捌元整)”,“我司进一步承诺:如我司资金充裕,我司将早于上述期限尽快归还剩余保证金。如我司未按期归还前述任何一期退款,未到期的退款自动到期。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未退保证金的万分之三向贵司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原、被告退还保证金事宜多次邮件沟通:2022年7月22日,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协商退还保证金的还款方案,延缓退还期限;2022年7月26日,原告回复,如按被告提出的分期退款方案,原告要求除保证金本金外被告还应按年利率5%支付相应资金利息,且如果年底不能按时退还,按年利率10%支付资金利息;2022年8月11日,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进一步协商,因资金困难无力承担原告提出的资金利息,若未能按被告提出的分期退还方案还款的,被告愿意按照逾期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22年8月18日,原告表示被告不承担逾期退还保证金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对原告而言是有损失的,要求被告先将退款协议发送原告;2022年9月30日,原告表示根据被告确认的押金退还时间表,当日需退还20万元;2022年10月10日,原告表示其仍未收到20万元退款,若被告仍未打款,应当按照逾期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绿地科创会员合同》、《保证金退还承诺函》、电子邮件及当事人**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绿地科创会员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后六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现被告未按约履行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剩余保证金1,219,478元,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219,47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尽管《绿地科创会员合同》未就被告未按期退还保证金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在其向原告出具的《保证金退还承诺函》中承诺其未按分期还款方案退还保证金的,未到期的退款自动到期,并按照未退还保证金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承诺的违约金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现被告未按其承诺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按承诺支付违约金,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未付保证金1,219,4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认为《绿地科创会员合同》未具体约定未按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也是被告在《保证金退还承诺函》中承诺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认为,《绿地科创会员合同》未约定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被告在《保证金退还承诺函》中承诺的违约金针对的是被告另行提出的分期退还保证金的方案,原、被告公司相关人员往来的电子邮件中,尽管原告提出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双方未就是否支付及支付标准达成合意,故原告要求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被告未在会员合同终止六十日内退还违约金,显然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退还违约金的利息损失,于法不悖,计算标准本院酌情认定为一年期LPR,因会员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即2022年10月19日的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以1,219,47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经本院核算为29,673.9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保证金1,219,478元; 二、被告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景能源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9,673.96元; 三、被告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景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219,4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远景能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5.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887.65元,由被告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 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伽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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