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老付保温材料批发部、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23民初66号
原告:库车老付保温材料批发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乌恰镇萨喀古社区六组027号。
经营者:付金坡,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惠,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水韵社区幸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原告库车老付保温材料批发部与被告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库车老付保温材料批发部于202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库车老付保温材料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老付保温材料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计849元,由库车老付保温材料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