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威龙洁具店、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532号之一
原告:***威龙洁具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华能商贸城建材区6栋10号商铺。
经营者:胥爽爽,女,1994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伟,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水韵社区幸福路1号111室(水务集团一楼)。
法定代表人:朱艳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一,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龙洁具店与被告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威龙洁具店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龙洁具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龙洁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威龙洁具店负担。
审判员 蒋 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