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86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水韵上去幸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艳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一,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建军,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桂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