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初字第00087号
原告常德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新浪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第一中学与被告常德市新浪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第一中学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第一中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常德市第一中学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