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1076号
原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郑州信安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60号海为科技园C区9层90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6PGN1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彬,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信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