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2号
申请人:**县运和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925MA2XWTRH5R,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县纯池镇底源村牛角地2号。
法定代表人:刘雅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朗,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Y60NE3K,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新家园二期14幢104铺。
法定代表人:王策。
申请人**县运和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元(账号10×××6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元(账号10×××6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