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39号
原告:****温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新家园二期14幢104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温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月5日向原告****温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