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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蓝宝盈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2673号
上诉人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蓝宝盈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7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向上诉人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钟满福
书记员  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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