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民辖50号
原告丹阳市华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本案所涉主要事实是该院对丹阳市华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且丹阳市华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执行法官违规违纪为由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故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所涉主要事实是该院对丹阳市华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且丹阳市华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执行法官违规违纪为由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案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朱智玲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朱云云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