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7276号
原告:深圳市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东环一路恒和国际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朱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林、王燕飞,均系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碧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琼、李依虹,均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8.93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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