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恒力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74704713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宇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横山桥镇东洲村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863080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恒力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宇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汽车一辆,暂未扣押到,除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履行192799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92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