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5民初2136号

起诉人: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西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97195036。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梓杰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8月19日,起诉人与山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园艺创新中心消防工程项目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委托代表人为高梓杰,该合同约定由起诉人向山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消防设备用于绵阳科技城创新中心一期消防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49036.2元,合同约定到工地一月内付清,一方违约均付对方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截止2018年11月13日,山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欠起诉人货款216321元,故诉至本院。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高梓杰住所地虽为四川省梓潼县,但其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其仅是山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席仕佳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