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2346号之二
原告: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西街**。
法定代理人:王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
法定代表人:何清容。
原告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
审判长 胡 桃
审判员 陈慧芳
审判员 奂思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