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恢7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02民初49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4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鹏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