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8202号
原告: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区西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97195036。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7日,住四川省。
原告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泰强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