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3财保30号
申请人: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洪福。
被申请人: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锡铖。
申请人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营业部(账号×××)内的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行做出的担保函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4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吴艳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