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

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3民初1884号
原告: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洪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锡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垚坤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申国永。
原告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垚坤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被告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志、被告山东垚坤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尾款人民币362274.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拆借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19年5月在吉林省松原市签订编号为SYRT-2019-FW-009和SYRT-2019-FW-030两份《固井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二被告之间关系为被告山东垚坤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被告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在松原市乾安县让字镇由本案原告为二被告从事固井施工活动,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量,并约定了计价方式,截至到2019年11月27日,原告与两被告履行了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手续,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091100元,两被告已付580000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511100元,原告与两被告合作施工乾+14-3井的过程中,原告代收两被告工程款148825.6元,理应扣除,故截止目前被告共欠原告362274.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遵守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原告为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真正的固井服务合同,与原告真正形成固井工程技术合同关系的是山东垚坤公司,答辩人既没有雇佣原告为其进行固井工程施工,也从没有给付过原告所谓的固井工程款,是垚坤公司雇佣原告为其进行固井工程,已付的工程款也是垚坤公司直接给付的原告,原告对此都是明知,也就是说原告对上述事实都是明知的,因此答辩人不欠原告固井工程款,原告应该向垚坤公司主张权利,请法庭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
山东垚坤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关于原告诉讼请求和欠款数额都没有异议,因为现住挂账没有挂上所有没有给付原告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庭审中被告濮原公司提交了山东垚坤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私刻公章说明和宁江区法院已经生效的驳回起诉裁定,认为在结算汇总表上加盖的濮原公司公章是山东垚坤公司私自刻制并加盖的,并非濮原公司公章,对此事实山东垚坤公司承认出具过说明,其说明上记载了垚坤公司擅自刻制濮原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并用在其他项目上等内容,但辩称垚坤公司私刻的公章未用于该结算汇总表上,结算汇总表上的公章是濮原公司的公章。现对濮原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上的公章和结算汇总表上的公章进行比对能明显看出差异,同时经释明双方均不申请鉴定,且因私刻公章问题,宁江区法院已经将与本案相似情形的案件(2021)吉0702民初4054号移交公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应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7元,退回原告松原润通油气勘探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