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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常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7民特9号 申请人:松原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1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系公司文员。 被申请人:常某,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松原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申请人松原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松原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剩余200元由本院退还给松原某某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