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铄爱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铄爱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3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同属民族路23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2至9层、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4052J。
负责人:**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铄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平湖路6号1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2049670T。
法定代表人:宋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浅,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铄爱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重庆市铄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名称变更为重庆铄爱建设有限公司。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