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重庆渝经电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渝经电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渝经电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87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46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由因保全措施中存款已足额冻结,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超额部分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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