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4532号
原告:重庆渝经电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983587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北侧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485651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渝经电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渝经电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经电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渝经电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经电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渝经电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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