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9705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
被告:辽宁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110号网点7门一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